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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32条规定,对造成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排污单位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要向受损失的单位“赔偿损失”,有关污染方面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第36条)。以上这些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 1.造成污染的单位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2.污染引起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 3.污染纠纷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  相似文献   

2.
张一粟 《绿叶》2007,(12):48-49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初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后,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修订草案第85条第1款规定,"水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 ,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 ,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 ,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 ,就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 2条规定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对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处理,上述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居间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承认这些法律规定,对污染事故、纠纷的处理曾经和正在起着很多积极的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涉及到有关举报责任、调处地位、制裁力度等方面的情况时,往往显得不够完善,或者说是不够清晰,不够明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举报…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有关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在执行过程中,环保执法部门如果处理职权不能有效地行使时,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结合实践,认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把住三关:一、把住环境事实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某些具体环境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申请复议或起诉的起因。…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最近 ,本市一家化工研究所在灌装有毒的化学物品时 ,因该所的技术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办理 ,发生了毒品外溢事故 ,致使在场的 3名工人受到毒害而住院治疗。请问 ,对这样的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银川市 :张荣森张荣林同志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33条规定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防止污染环境。”第 4 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相似文献   

7.
环境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是处理环境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环境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值得加以研究。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作环境民事责任指公民、法人因破坏或污染环境而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不履行环境民事义务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8.
张耕 《四川环境》1995,14(4):56-60
本文阐述了污染赔偿纠纷行政处理的基本原则,重点讨论赔偿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并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9.
《新疆环境保护》2002,24(4):47-47
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如何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时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要征收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 ,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3年 7月 1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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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 ,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 ,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 ,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 ,要求赔偿损失 ,可厂方说 ,他们也不是故意的 ,再说 ,已经向环保部门交纳了排污费 ,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宁夏石咀山市 :刘农刘农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相似文献   

11.
本文所谓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主要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等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的“二论”是指:“民事行为论”、即认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无政论”,即认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对纠纷当事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处理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目前“二论”已成为影响我国行政处现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工作如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不是民事行为,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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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党和政府顺应时代发展提出的治污新模式,也使得专业污水处理公司成为市场经济新的经营主体。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中的第三方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和垄断协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需要法律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明确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区别对待行政责任的不同情况以及对第三方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的推广实施。  相似文献   

13.
某单位达标排放生产废水 ,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常排放污染物 ,含有污染物的污水流入鱼塘后 ,造成塘鱼大量死亡。这种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 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在这里 ,并未规定加害人只有从事了违法的行为 ,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只规定 ,引起污染危害的 ,不论其排污是合法还是非法 ,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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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停止排污行为的破产企业如何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现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 2 4条和 2 8条分别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第 1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34条第 2款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1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并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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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并分为下述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机关对犯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类违法行为通常较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赔偿国家损失及其他行政限制措施,如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的费用等。民事责任是指肇事者应当负责赔偿因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而对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  相似文献   

16.
马春燕 《四川环境》2010,29(4):125-130
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水污染事故常常影响到上下游不同的行政区的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几乎成了中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痼疾。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范围、解决方式的效力以及救济方式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好的解决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在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但具体适用的规定不足。通过梳理文献以及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例,可知惩罚性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请求权主体不明、赔偿数额不定以及赔偿归属者含糊等问题。为使民法在承担环境公益保护功能同时,减少滥诉、过分阻遏或重复赔偿等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体系。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环境侵权规范分散于相关立法,存在体系性不足和制度性缺陷等问题,因此,必须出台环境侵权专门立法。在构成要件方面,必须构建环境侵权二元规则,即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财产损失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故意违法排污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67条适用于环境共同侵权内部责任份额的确定。环境侵权专门立法应当规定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9.
竺效 《绿叶》2010,(9):99-106
2007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看似“顶破天”的最高额罚款却使得法律陷入了“便宜责任企业”、“放纵污染”、“鼓励污染”的尴尬。面对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行政罚款机制难以威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此,应综合发挥行政处罚责任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制度和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作用.令责任人得不偿失。而在罚款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以为补充.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20.
随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继实施,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4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分别规定了电子产品生产商的回收处置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试图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贯彻来规范我国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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