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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被人们称为劳动保障的立法年,6月、8月、12月国家分别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在一年之中,连续出台多部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在我国立法史上还不多见,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式下,对于如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如何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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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珍:去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1次会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2007年出台的第三部劳动保障方面的重要法律。对此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有学者评价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不亚于《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促进法》等实体法实施后出现的争议,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程序法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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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9,(5):6-22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推动了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朝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机构统一、办案规则统一的方向发展。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该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且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各地仲裁、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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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有条件地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突破了原来固有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法对一裁终局案件,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计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据此,劳动争议撤裁案件伴随《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应运而生,成为司法实践的又一新类型案件。如何处理该类案件,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为了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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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用工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特别是去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如何加强和改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既维护职工的权益,又保证企业的发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分析企业在用工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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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用工不断规范,加之金融危机导致很多企业用工需求减少,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井喷”趋势上升。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江苏省太仓市的劳动关系依然保持着常态运行,2008年劳动争议立案比2007年同期下降了15%,调解率比2007年同期上升了15个百分点。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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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通常所称“一裁终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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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性与国际惯例,解决劳资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创建一种机制或提供一个平台,促使双方沟通而达成一致。这种制度仅仅依靠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文是存在局限性的,因为法律本身刚性多于柔性,在追求公平、公正结果的同时,在很多时候却不能重新激活已消亡的劳动关系或修复破损的劳动关系。而调解解决纠纷则更多的体现柔性。因此强化调解,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我国的现行体制中,虽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但未规定为必经程序,从制度上首先就忽略了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使解决纠纷的渠道过于单一与狭窄,不能起到及时、快速、简便化解纠纷的作用。尤其是目前调解渠道单一、资源短缺,立法时应予以完善。要整合资源,重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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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机构、范围、原则、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比较规范和系统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仲裁收费高、案件处理时间长、申请仲裁时间短等诸多问题,为劳动争议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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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由于“两法一条例”(指2008年先后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关闭、停产、半停产,劳动争议高发频发。本文即以湖南省为例,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化解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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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体系中一项基础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中,仅有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第三章对“劳动合同”进行过初步的规定。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日臻完善的情况下,《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已不能满足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此外,各省市自行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虽有其积极意义,但也造成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地位的降低,易引发不同地域在法律规定与适用上的冲突与混乱。因此,制定一部具有国家级权威性、统一性和时效性的《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基础性劳动关系的需要,而且也为《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专门法的立法工作提供宝贵经验,从而为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