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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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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政策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改革开放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时,相关经济主体利益分化且相互间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发展演变而成的,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对象课征的税种.随着自然资源消耗日益严重,资源税日益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本文在对资源税改革的相关文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资源管理的历史沿革,分析了资源税调整的国际经验,同时以煤炭市场为例,应用带有异方差调整的最小二乘法回归的计量经济模型,并分析了我国资源税调整对资源价格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资源税费普遍较低,导致资源市场价格偏低,不利于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现实情况,对资源税税率及征收进行了设计:即根据矿产资源在企业销售收入中的贡献率和矿产资源的性质不同分别按照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特殊计征三种方式进行计征;最后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方式、生态补偿机制、环保退税机制以及加强资源的利用效率等方面提出了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资源税率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合理确定资源税税额,有利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本文从计征资源税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现行资源税体系的不足之处,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税法规定。通过资源价值评价方法,提出了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主要矿产资源10%以上)、调整资源税的计征方法、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权限等建议和构想。  相似文献   

3.
税费制度的合理设计是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关键。本文梳理了中、美两国煤炭资源一般与特殊税费的种类与征收标准,在定量估算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中国神华集团和美国Peabody能源公司煤炭开采业的税费水平及负担率。研究结果表明,①对煤炭资源的一般税费,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中国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对于资源租,美国以权利金为主,中国以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为主;对环境税费,美国以复垦保证金为主,中国以地方税费为主。②美国Peabody能源公司的煤炭资源在2009-2011年三年平均的一般税费、资源税费与环境税费的负担率分别为3.87%、12.87%和30.64%,而中国神华集团的负担率分别为5.1%、1.73%和3.18%。③中国矿产资源的税费制度存在结构性扭曲,一般税费负担过重,而对资源耗竭的跨代外部成本与环境负外部成本的补偿率偏低。应减少矿业企业的一般税费,并按照完全补偿两个外部成本的要求提高资源税费与环境税费。  相似文献   

4.
使用修正后的使用者成本模型核算金属资源的耗竭成本,测算出金属资源税理论税率区间,即金属资源从价计征改革的税率应该在5%-20%之间;然后,构建动态递归CGE模型,模拟分析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国民收入、行业、金属资源进出口、金属资源消耗量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表明,现有金属资源税征收数额低,变化比率大约在0.1%-0.5%区间,远远低于本文测算的5%-20%,金属资源价格对资源配置作用失灵。在对宏观经济影响上,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会对国民收入产生一定的负向冲击,在同等条件下超过了煤炭对GDP的影响;金属资源税改革对重工业影响达到-1.73%,远高于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在税率为17%的情况下,对进出口的负面影响最大;在税率为8%和13%的情景设计下,进出口的损失在经济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从2016年到2020年,税率提升对进出口的影响逐渐减弱;随着金属资源税计征改革,各部门对于金属资源的使用量逐渐降低;8%和13%的资源税税率对居民和政府的收入支出比例影响不大,社会福利损失程度随着税率的不断提高而增加,2016-2020年税率的提高对福利的负面影响程度逐渐减弱。根据这些影响,本文认为在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初期应将税率设定在8%-10%的范围内,以后再逐步提高;并且建议利用资源税替代出口配额与出口关税等政策措施,通过增加金属资源上游矿产品的供给成本,提高金属矿产品出口价格,这样在达到与金属资源配额和关税政策同等效果的同时,有效避免金属资源领域的贸易纠纷,助推国家资源安全战略的实施;此外,政府应该创新金属资源价格与税收体制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金属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金属资源绿色税制,使价格更好地反映金属资源的稀缺性,通过资源税实现金属矿产开发的代际安全。  相似文献   

5.
煤炭行业清费建税,资源税从价计征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热议,而资源耗减价值是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之一。将资源回采率纳入使用者成本模型,科学计量了我国2000-2011年间煤炭资源的耗减价值。分析表明:2000-2011年间,4%折现率下煤炭资源耗减价值增加了22倍之多,而资源税费却仅仅增长了7倍,煤炭资源耗减价值与资源税费实际征收额之间存在有巨大缺口得不到补偿;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度与煤炭经济形势呈逆向分布,煤炭工业利润率的上升并没有带来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导致这种错位的原因与我国不合理的资源税收机制有很大关系;资源税税率的理论区间为1.11%-8.85%,与国家规定的2%-10%高度重合,从而说明国家决策的合理性。为使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度与煤炭工业经济形势相"挂钩",以资源税收入等于资源耗减价值为切入点,对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度进行数理分析,求得了资源税税率与当期资源价格的关系,发现固定税率的资源税难以适应市场波动,于是提出"资源税+利润税"的组合税收工具,确定了利润税的起征点,计算得出了资源税和利润税的税率组合。该组合税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抑经济周期对煤炭工业造成的影响,同时又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从而实现国家与煤炭工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相似文献   

6.
基于资源耗减补偿的中国油气资源税率优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征收耗减性资源补偿费已是国际资源管理的主流方式,面临石油资源日益短缺的问题,我国亟待以补偿性资源税来体现资源价值。本文基于我国1995-2010年的油气资源开采行业的实际数据,发现从量征收的油气资源税费不能完全补偿油气资源使用者成本,进而采用从价税率替代从量税率计征资源税,且全部用来补偿油气资源耗减,计算不同折现率下实现资源耗减成本补偿的最优税率。考虑到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发展稳定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三个时期,分别取折现率为6%、8%、10%,计算得实现油气资源耗减补偿的从价税率分别为11.7%、6.1%、3.2%。然后,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建立油气资源动态最优产量模型,划分油气开采的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的税率区间为(-2%-3%),(5%-8%)和(10%-15%)。最后,为保障新税率政策的实施效果,从基准税率和滑动税率确定办法、计征方式、税基计算依据以及监控体系五个方面提出新的措施,促进油气资源精细管理,实现油气资源的合理补偿和资源可持续开采。  相似文献   

7.
基于矿产资源租的国内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建立起来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文章从稀缺租和李嘉图的级差地租的视角出发,对国内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基础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国内外各种矿产资源税费所代表的矿产资源租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梳理出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的对应关系,指出:①我国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②矿业权价款相当于国外的红利;③矿业权使用费相当于国外的矿业权出让金;④石油特别收益金相当于国外的资源租金税;⑤而对应于国外的资源耗竭补贴,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税费.文章建议新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应达到两点,第一,理顺租、税、费之间的关系;第二,理顺对级差地租和稀缺租的征收,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下,寻求一个对级差地租和稀缺租征收的最优水平,实现国家的资源所有权益,减小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补偿外部性和代际成本.  相似文献   

8.
负外部成本内部化约束下的煤炭开采税费水平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煤炭开采中面临严重的代际负外部性和生态环境负外部性问题,分别运用使用者成本法和直接市场法测算了煤炭资源开采中的代际负外部成本和生态环境负外部成本。根据两个负外部成本充分内部化的要求,提出煤炭开采中税费水平的调整目标。以2008年为例,煤炭开采中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应由目前的从量0.3-5元/t(约从价1%)提至从价10%;开采吨煤应交的生态环境费用标准应由目前的24元/t提至64.23-68.47元/t,即每吨提高40.23-44.47元。综合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费用的提高幅度,煤炭开采活动中的税费水平应提高约21-22个百分点;通过比较现行税费制度下煤炭开采企业实交的资源税费、生态环境税费总额与企业应交的资源、生态环境费用总额之间的差距,指出目前我国政府对开采企业隐性税费补贴的规模水平,根据价差法计算得出取消此部分税费补贴将可以削减3 653.69万tCO2排放。  相似文献   

9.
煤炭资源税调整测算模型及其效应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煤炭资源税调整是实现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重要的价格调控手段,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经济回暖给煤炭资源税调整提供了有利时机.本文基于我国实际情况构建了中国能源CGE模型,测算了从价征收不同煤炭资源税税率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随着煤炭资源税税率的逐步提升,煤炭需求量减少幅度大干GDP减少幅度,能有效降低单位GDP煤耗.并且对CPI的影响较小.从行业影响来看,价格受影响最大的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产出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依次是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工业四个行业.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均是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建议政府应将目前的资源税费合并,成为资源税从价计征,提高税率,并对资源税实施专款专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根据测算结果提出煤炭资源税调整与补贴投资相结合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中国西部能源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西部地区自然环境脆弱且恶劣,但能源及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能源及矿业开发已经成为其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本文力图从西部能源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视角,综合辨析出西部地区能源及矿业开发引发的地质环境及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主要包括土壤污染与土地破坏、水资源污染与短缺、矿区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采矿诱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等.文章认为: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和能源开发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环境及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增强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是西部地区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的现实选择,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本文对西部地区能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大力推行绿色发展,极开发绿色新能源;加强资源管理与污染控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体系,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设立绿色门槛,继续整合小矿山;加强西部资源型城市与沿海地区的区域融合,减少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破除“资源诅咒”;借鉴国际上“责任矿产开发倡议”,提高能源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能力;统筹协调资源税费、地方发展基金,明确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健全利益分配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加强能矿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第三方独立监管,在能源及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实行有效透明的监管等.  相似文献   

11.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物质基础,扭曲的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享机制导致矿产资源富集区不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本文在公平视角下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正负两种收益,在中央政府、资源使用地政府、资源开采地政府及当地居民与采矿企业五个分享主体间形成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四个分享关系进行了梳理,发现矿产资源税费率过低导致采矿企业攫取了本应属于政府部门的收益;税费分享比例不科学导致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配的重心不断向中央政府上移;采矿企业逃避负外部成本攫取了本应属于矿产资源开采地政府及当地居民的收益;矿产资源价格偏低导致矿产资源开采收益由矿产资源开采地让渡给了矿产资源使用地。总体上看,中央政府、采矿企业与资源使用地政府获得的收益远超承担的成本,而资源开采地政府及当地居民不仅没有在矿产资源开采中获得好处反而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成本。针对现行不公平的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享机制,必须理顺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配关系,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理顺政府与企业间的收益分享关系;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地政府税费分成比例,理顺中央和地方间的收益分配关系;深化矿产资源价格改革,理顺矿产资源开采地政府及当地居民与采矿企业、矿产资源使用地政府的关系;设立矿产资源开采地生态补偿基金,构建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矿产资源开采地政府与使用地政府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不足和水质污染引起的水危机已经成为许多地区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平衡环境、社会和经济多元利益,寻求先进的法律机制来调节平衡、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共识.开展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是实现流域上下游之间等相关方利益公平的关键所在.但由于我国缺乏生态补偿立法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目前仍面临许多问题: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进展缓慢、法律制度滞后、部分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矛盾和相互冲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缺位、立法模式不适合当今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等.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涉水法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有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对策,以期对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推进和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论“三级三循环”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模式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耕地保护应更多侧重对耕地保护实施主体的内在激励,因此建立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机制是实现我国切实保护耕地的关键环节。结合近期有关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模式的研究成果,本文从耕地保护的外部性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体现、耕地保护政策损益补偿机制不健全、现行耕地保护的委托—代理机制具有较高的效率损失风险、耕地保护的区域差异性在经济上未得到有效体现、耕地资源价值核算不完善和由于比较利益的存在使得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不高等六大方面系统分析了我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缺陷,提出了建立"三级三循环"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模式的新思路。在此基础上,对"三级三循环"耕地保护利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论述。最后,从建立"三级"耕地保护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城镇居民开征耕地保护税、建立受偿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账户体系以及加强对各级耕地保护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的分析结果对于推进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实现切实保护耕地目的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262,自引:11,他引:262  
本文深入探讨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其核心问题包括:谁补偿谁,即补偿支付者和接受者的问题,补偿多少,即补偿强度的问题,以及如何补偿,即补偿渠道的问题,本文认为,生态补偿的实施应以产权的明晰为基础,补偿额度须以资源产权让渡的机会成本为标准,进而对生态补偿机制设计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湘江水质和水文数据为基础,首次结合各地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引入补偿标准系数,以湘江流域所在区域为例进行生态补偿资金测算,提出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初步设想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为湘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提供指导,最终实现湘江流域区域共赢。  相似文献   

16.
退田还湖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以鄱阳湖区为案例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长江中游地区湖泊湿地的退田工程是恢复长江生态功能系统工程中一个很重要的子系统。而工程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又在于退田还湖农民在其中损失的利益能否得到补偿,及其为生态恢复所作的贡献能否得到承认,本文以鄱阳湖退田还湖的生态补偿为案例,对解决生态补偿的三个基本问题,即谁补偿谁,补偿多少和怎样补偿作了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17.
发展资源再生产业是中国资源战略的一场革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已经成为资源消耗大国,实施再生型资源战略,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的必然选择。资源再生产业与“循环经济”取代“线性经济”、经济全球化形成“国际大分工”和“国际大循环”的发展趋势同步,是解决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资源再生产业是一座“富矿”,没有“资源再生”就没有中国的“环境保护”。中国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为什么步履艰难?它和进口渠道不畅。国民对资源短缺认识不足、传统的“线性思维方式”的影响,来自国内外“利益集团”的阻力,以及政策不刭位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提出中国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对策和建议:①在经济相对滞后、交通便利的地区建立“资源再生加工区”;②建立畅通的全球物质回收“绿色通道”;③建立“国际再生资源交易市场”;④成立“国际资源再生促进会”;⑤改变“线性经济”背景下的传统观念。  相似文献   

18.
基于资源丰度指数模型的石家庄市农业资源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选用资源丰度指数模型对石家庄市19个县市区农业资源进行横向比较,综合自然-生态-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因素选用10项代表性指标,分析研究各地农业资源的相对数量、匹配程度及高效利用状况。结果表明:石家庄市68.4%的县市水资源量低于平均水平;73.68%的县市我均耕地面积不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GPD和人均纯收指数,市区远高于西部山区,地区之间贫富差距明显。利用AreGIS做出各地资源空间分布图,直观的看出农业资源配制最优的是石家庄市区和平山县,靠近市区周围的县市农业资源处于中等水平。说明社会经济因素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较大,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的大都市高于其他县市区,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信息基础。  相似文献   

19.
通过计算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之间水资源生态服务价值的差异,建立各省间水资源利用和经济补偿的联动关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基于生态足迹模型测算长江流域各省份水资源超载指数,结合谢高地等人的中国陆地生态服务价值的研究结果,考虑地区补偿能力,构建水资源生态补偿的量化模型,计算各省份应当支付的生态补偿量。长江流域各省水资源生态服务价值总量高达9.37×1012元,各省生态服务价值也都在3.1×108元以上。整体上长江流域水资源生态服务价值呈现两端低,中间高的趋势,上中下游生态服务价值比例分比为44%,49%和7%。因此,处于长江流域下游以及中游的地区理论上应当对上中游地区水资源保护以及"生态服务价值外溢"进行相应的补偿。长江流域总体应获得1193.53亿元的水资源生态补偿。  相似文献   

20.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安置区土地补偿问题对于协调水库移民安置中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实地调查,首先分析了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运用土地产权理论和福利经济理论,从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原因、范围和补偿原则等方面阐明了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基本原理;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和利益平衡、体现农地价值等政策建议。结果表明:其一,安置区的土地补偿,无论从现行法律、还是从实际获得的补偿来看,均未体现对安置区土地权益的保护;其二,安置区集体和居民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补偿,其补偿范围既包括转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包括对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权益分配变化的补偿;其三,土地制度的建设和改进上,应依据安置区土地资源状况和调出土地的状况确定补偿标准,淹没区集体、移民和安置区集体、居民应获得同等补偿,并力求体现农地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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