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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mental Pollution liabillty Insurance)目前尚无统一定义.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它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可能巨大,甚至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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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2008,(1):9-10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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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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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可行性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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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飞琼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8,28(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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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面对这刻不容缓的局势,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也逐渐发展起来。但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各方面的立法和规定都不太健全,想要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经验十分匮乏,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方面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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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显。不少地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合理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善后处理,有效地减轻因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平稳发展,推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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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工业企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在激励企业发挥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促进构建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的重要意义;讨论了排污许可制度对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如承担治污责任、规范环境行为、全面公开环境信息等;提出了工业企业在排污许可制度下开展环境管理的建议:提高对生态环境工作的认识、落实全员环保责任、实施全过程环境管理、实事求是自证守法、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和加强与相关方互动沟通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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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实行十几年了,它是应用经济规律管理环境的一种手段,实践证实是一种较可行的环境污染损失的经济补偿方法。排污行为造成了外部的不经济性,即对环境外部造成损害,为此,对排污者按其污染状况征收排污费符合污染者支付的原则广PPP”原则)。但目前我国排污收费政策、标准不合理,单一浓度收费、单因子收费,收费标准偏低,按照现行物价的水平,我国排污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有些项目的收费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不利于污染治理、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2分析过程排污收费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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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璞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由于引入第三方这一新兴主体而产生责任承担上的诸多问题,在传统模式的思维下继续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会导致责任承担间的冲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特殊性在于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在治污过程中角色扮演上的不同,就会导致原责任承担主体上的变动与交叉,所以厘清排污企业与第三方在此模式下的定位是明晰相关责任主体的前提。因为第三方治理模式本身存在区分与差异,因此在不同的治理模式下分别探讨各个责任的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具体来说,在不同的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和第三方都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排污者"。因此首先在明确作为第三方治理模式之基础的合同性质前提下,分别在不同的治理模式框架下,在确定谁是"排污者"的条件下探讨颇具争议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解决责任承担不明较为合理、系统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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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环境侵权,可以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解决污染所导致的损害。对于环境侵权问题,特别是影响巨大的环境侵权事件,国家事先通过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予以干预,可以很好地解决环境责任危机。我国应构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并存的“二元化”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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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到该险种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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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缴纳保费,污染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埋单.利用保险工具防范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发挥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环境风险管理,使污染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实施这项制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依靠市场手段的长效环保机制,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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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是指人民政府或其所属的环保部门为改善环境质量,对其辖区内的超标排污、已经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非工业生产设施,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治理污染,并由该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监督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预定治理目标的环境管理制度。这里的“超标”,既指排污浓度超标,也指排污总量指标超标。其法律性质可以概括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