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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搬迁遗留的大量污染场地,是城市土地开发的重要来源。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工作起步较晚,污染场地风险管理与修复体系尚不健全。通过北京市污染场地案例调研,分析了北京市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以及监管概况,探讨北京市污染场地修复工作中目前存在的标准缺失、原位绿色修复技术缺乏和监管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并从技术标准支撑体系、绿色可持续修复理念和全过程监管框架等方面提出对策,以期为北京市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体系的建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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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搬迁遗留遗弃场地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产物。搬迁后绝大多数工业用地将重新开发利用为城市发展用地。但是,长期工业生产排放所积累的污染物导致了大量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而这些留下的土地,如不经过调查评估以及土壤修复就开发再利用,会对人体和生态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必须加强我国工业土地再利用工作的管理。本文主要阐述了窝工工业废弃场地卡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就如何有效的进行我国工业废弃地的再利用提出了相关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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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规模的城市扩张,我国企业搬迁遗留遗弃污染场地问题R趋严重,如这些场地未经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直接再利用就会存在潜在健康风险.包括场地土壤筛选值在内的系列场地环境评价导则和标准的颁布将会对污染场地管理工作起极大的推动作用.土壤污染是世界性的环境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研究并制定了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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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前言工业企业搬迁遗留原地的污染场地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毒瘤。美国是最早开展污染场地管理和修复的国家,美国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主要由1980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CERCLA,通常被称为《超级基金法》)及其修正案组成。该法案从环境监测、风险评价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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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了我国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及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对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实施监督管理的现状,指出了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及污染场地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明晰管理体系以及提高环境管理者业务水平等措施,解决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管理中的问题,保障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的环境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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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模式固有的弊端所导致的"村村点火、乡乡冒烟"的经济格局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随着新苏南模式的诞生,环境问题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着固有的路径依赖。通过对原因的分析,可以发现,政府、企业与公众的共同参与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具体而言:一是转换政府角色,引入市场机制;二是公众主动参与,发展第三组织;三是企业积极参与,发展生态产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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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网企业的废铅蓄电池产生和处置现状,结合我国废铅蓄电池回收工作进展,以华北地区为重点研究区域,提出委托回收、联合回收和自主回收3种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对于具有废铅蓄电池资质单位较多的地区,优先考虑全部委托回收模式,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并节约人力、物力.对于环保管理相对创新和管理理念先进的地区,考虑依托地市公司建设收集网点,由省公司统一管理和转移,并联合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开展回收.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期望扩大回收业务的地区,建议考虑自主回收模式.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国家电网及其电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废铅蓄电池的信息化系统,将电池采购、维护及产废信息、台账记录、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等信息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并实现与政府部门危险废物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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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提高标准实效性的手段,问题在于怎样的法律设置才能保障企业参与的权利同时规制企业的参与行为。文章首先论证得出法律保障企业参与的必要性,即通过立法保障企业的参与符合国内外参与型行政理论;具有提高排放标准的制定效率、减少企业参与负面影响的现实必要性;同时有助于将标准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利益权衡前置,增强标准制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章同时分析了实现企业有效参与对相关立法的应然要求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不同程度的缺失;企业参与阶段、征求意见的执行、排放标准制定过程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最终提出以完善标准化法及相关管理办法为途径,充分保障企业的参与权利、程序性规制其参与行为、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司法救济和配套制度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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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总磷成为长江经济带水体首要污染因子,长江流域的总磷污染开始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我国“三磷”〔磷矿、磷化工(含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制造等)、磷石膏库〕企业主要分布在长江经济带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湖南省、湖北省、江苏省等7省市,企业分布与长江总磷污染程度呈正相关.介绍了我国“三磷”行业产业发展现状,全面梳理长江经济带7省市“三磷”行业环境污染现状,进一步指出现阶段“三磷”行业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①磷石膏库防渗不到位、渗滤液无法有效收集;②磷肥企业雨污分流不完善、初期雨水收集设施不规范;③黄磷企业“点天灯”、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不严;④含磷农药企业母液处理回收难度大;⑤磷矿矿井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贮矿场雨污分流不彻底.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规范化整治建议,即完善企业雨污分流以及加强黄磷尾气综合利用、含磷农药母液处理、磷石膏综合利用等.结合国家层面宏观管控要求,剖析了现阶段“三磷”行业环境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①完善“三磷”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②继续强化“三磷”排查整治专项行动;③加强环境综合监管力度及效能;④政策层面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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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晟 《中国ISO14000认证》2011,(4):20-25
随着企业环境压力的日益增大和公众环境知情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信息的强制公开成为了有效的管理政策与措施。但是制度构建的同时也要注重实践的可操作性和结果的易得性。现行立法规范缺乏系统性,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也未能有力地追究其责任,最终导致法律规定形同虚设。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将企业作为超标超量排污信息的提供者,而将强制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规定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从根本上克服信息瑕疵,督促企业的绿色排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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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化手段,相对于行政手段具有全社会减排成本较低、能够为企业减排提供灵活选择等优势。2011年以来,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地方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2017年年底,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的全国碳市场启动。2018年4月,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转隶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从推动碳交易立法、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本文梳理了我国碳市场的发展历程,并对全国碳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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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既对污染型企业发展,起到极强促进效果,也对其产生一定的约定作用。在保证污染型企业发展不受限制的前提下,可知法律的约束作用,可促使企业退出机制的建立、资金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的健全。通过分析上述三大因素的具体影响,得出更好发展污染型企业的方式。完成法律对污染型企业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总结三种约束作用不同的影响结果,得出促进污染型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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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背景下昆明工业产业生态化发展路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生态文明发展视野对昆明工业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推动工业产业生态化转型的动力构成进行分析。认为促进企业生态化生产观念形成,推进企业生产设备与生产技术生态化升级,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化与生态化有机结合,推进传统工业园区向生态工业园升级,促进新能源工业产业优先发展是推动昆明产业生态化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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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阐述带尾钉素阳极帽的结构特性.进行工艺设计,确定其工艺参数,以替代进口产品,实现国内生产,为国家和企业创造效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