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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8年11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施行。《条例》的发布施行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正确实施《条例》,首先要弄清楚何谓建设项目。在《条例》发布前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均未对建设项目这个概念下定义,而只是在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第一条等)列举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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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条的涵义有三:(1)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2)清洁生产工艺是能耗物耗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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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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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过去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在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概括地阐述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明确调查取证应遵循的原则和法定程序,提出了调查取证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以及一些具体技术问题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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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义,对于乱收费,应当坚决反对和制止。但对于依法收费,则必须坚决维护和执行。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通称排污收费),决不是乱收费,而是依法收费。因此,必须坚决维护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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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2日,A市(享受地级市行政管理权限的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某镇的B塑料厂(属个体工商户)未向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00年6月从原址搬迁至现址,同年10月又增加若干生产设备,扩建一个生产车间,并在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将其迁建和扩建项目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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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环保执法文书是环保部门实施环保执法行为的重要程序之一。未送达的环保执法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环保部门必须重视环保执法文书的送达,以免“为山九仞,功亏一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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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当然也应照此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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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少数排污单位故意拖欠或者拒缴排污费。环保部门好象无可奈何,只好反复催。对此,笔者不以为然。理由如下: 一、从法理上看,没必要催。因为:环保部门是征收排污费的行政主体,依法征收排污费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权,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下达缴费通知单是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排污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该具体行政行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并不以“催”为必要条件,既不因为反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