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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中国环境执法困境及破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主要问题法规体系不健全,环境执法无法可依中国环境立法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其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虽然出台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 相似文献
102.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法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环境污染危害已经到了一个集中暴发期 许多人看到近期环境污染事件被大量报道就简单地认为是环境问题变得严重了,其实不是这么简单.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环境危害的发生是与30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保护投入严重不足、环境执法不严紧密相连的,而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相似文献
10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越来越大。为了既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又保护国家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将环境信息公开豁免的范围具体化,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04.
吴鹏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4):57-60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乃至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但是就我国现阶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多法律条文没有被严格执行。从近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到"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再到最近的"哈药事件",无不反映出企业企图控制环境信息的不良现状。企业遇到环境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承担义务或责任,而普遍想到的是如何隐瞒和逃避责任。这次中海油漏油事件再次对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本文一方面从论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为环境责任而必须予以贯彻的必要性出发,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不足,并简要提出了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105.
当前,水资源司法介入严重不足,许多重大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大量严重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往往仅通过行政罚款或民事赔偿了事,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跨区域的水资源保护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犯罪结果难以量化、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等。 相似文献
106.
杨炳霖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4,10(8):130-134
英国1972年罗本斯报告(Roberns Report)和1974年《工作健康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开创了被后人称之为“罗本斯模式”(Robens Model)的合作型监管体系。将其特点总结概况为一个核心理念和六项支持措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法》亟待修订的背景下,罗本斯模式的经验值得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认真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107.
青海是我国重要的“高原物种基因库”,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孕育出独特且丰富的生物库。近些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青海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取得显著成就。为巩固保护成果,对未来保护工作提前布局谋划显得尤为重要。借鉴云南等省市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的成功经验,青海省作为生态环境大省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8.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09.
一、新泻水俣病案件的发生及其经验教训当熊本水俣病(1953年~1960年曾大量发生)引起人们注目的1965年6月,在新泻县又发现了有甲基汞中毒的患者.造成新泻水俣病的原因,是昭和电力工业公司鹿濑工厂向阿贺野川排放的在乙醛制造工艺中含有甲基汞化合物的工厂废液.日本学者在谈到水俣病的惨痛教训时指出,在日本公害史上绝对不能无视的一点,是企业、行政和御用学者三为一体,共同掩盖了公害的真象.因此,只发挥企业和行政两个积极性不可能真正做到防止公害.要想使公害防患于未然,必须唤起民众,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0.
弥补法律漏洞 有效保护环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什么是环境法的漏洞从理论上看,环境法体系是由各种环境法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但是,从实际的法律规定看,环境法中还存在着一些空白,有些法律规定不明确,有些规定间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我们可把这些情况统称为环境法的漏洞.从形式上看,环境法的漏洞大致有3种:(1)法律规定上存在空白点,对现实中需要以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法律规定,亦即无法可依;(2)规定不明确,无可否认,目前环境法中仍有一些过于空泛笼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