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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对环评审批中“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环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重大利益关系”的理解与认定不一,同案异判现象普遍。“重大利益关系”是一个具有时代性和发展性的法律概念,客观上难以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有必要从实证研究出发,基于利益理论的分析,总结相关考量因素,明确利益衡量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并采取自由裁量和个案认定的方式,从“质”——受害利益的性质和“量”——程度和范围、公法标准、持续性等这两个角度对是否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进行综合认定,从而为环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重大利益关系”提供参考,使得对“重大利益关系”的认定更为全面合理,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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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首先是对噪声污染的概念的界定,现行法律对该概念的界定主要采用“超标+干扰”的主客观相结合要件,实践中出现了扰民但噪声不超标的情况,由于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概念而难以得到救济.对噪声污染概念的重构需要考虑到行政法中和侵权法中该概念的不同,其蕴含的价值区别.参考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应将超过忍受限度作为对噪声污染概念界定的标准之一,在保护人身的同时将对财产的保护也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中,法院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不应运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环境噪声污染概念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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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应清除损害并进行评估与修复,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立法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具有执行力。而《瑞典环境法典》则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其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制度,污染发生后环境监督机关迅速进入污染区域调查并制作报告,明确事后治理责任主体,并通过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损害修复应达到的水平并开展损害修复工作。瑞典经验启示我国应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确损害修复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损害情况实施相应的修复方案,保证修复的顺利展开,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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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解释论视野下跨区域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体制,分析解释论视野下环境污染罪定义,了解环境污染罪定罪条件;采用生产率评估法评估跨区域水环境污染损害导致的经济损失程度;构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解释论视野下跨区域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体制,在不同形式责任中,基于水环境污染损害导致评估结果,承担不同程度的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为改善中国跨区域水环境污染损害现状,提出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为基础的跨区域水环境污染损害防治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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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紧随其后,2014年5月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彰显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生态补偿这一法律制度的重视.农业生态补偿作为生态补偿的一个具体分支,法律制度的建设,将对当前中国日趋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提供一个现实的解决路径.文中找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建设意见,为中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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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认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科学有效的裁判规则来对服务功能的损失进行认定和量化,同时存在着诸如服务功能赔偿范围不清、计算方法不明等问题.对此,结合法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内容,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概念入手,对赔偿范围、计算方法以及基线的确认等实践中的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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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中,确定涉案污染物的性质是法院认清案件事实并实施公正判决的前提。本文总结了2012—2018年一共1479起涉及污染物性质鉴定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通过对案件的基础信息、污染物性质、鉴定的主客体、鉴定意见形成与使用以及刑法适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案发地域不均衡、涉案污染物种类繁多、鉴定主体杂乱、属性判断依据争议大等特征。为此,结合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评估技术文件,探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务中污染物性质鉴定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索鉴定程序、判定依据、法律适用等难题,以推动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体系和污染物性质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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