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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下的产物,切合了国家环境治理的新需求。然而,检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现其存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标准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不明晰、裁判结果原则化等问题。建议从厘清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强化判决执行效果等方面出发,在实践中推动和深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目前学界对磋商行为之性质存在争议。行政行为说认为私法解释论会导致手段凌驾于目的之上的解释论扭曲及陷入行政控权困局;民事行为说认为行政机关与污染者并无行政法律关系,且以平等性替代命令性。考虑到环境损害的特性,结合实务中损害判定和追责的种种困境,基于效率与公平、实际可操作性、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量,将磋商行为认定为民事行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克服磋商过程中出现的难题,确保赔偿及时有效开展,不失为当前最为高效且兼具公平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将预防为主环保原则落实于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仍存在内涵模糊、认定主体错位、认定路径不清等认定困境.为此,应逐一做以下完善:通过界定基础对象和划定程度要求,进而明确内涵;矫正认定主体,澄清法院是唯一决定性认定主体,但同时为行政机关和专家辅助认定设计制度渠道;最后,还应适宜地构建具体认定路径.  相似文献   

4.
《绿叶》2016,(9)
在风险预防措施采取上,我国有关核能利用的法律规范在不同场合确立了规制的目的与要求,但较为概括与抽象,这为行政机关制定核能规制留下了较为广泛的形成空间。若缺乏法律规则或原则指引,行政权在风险预防上将脱离法的拘束,难以确保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利不受核能和平利用的侵害。从核能规制追求的价值来看,保护健康与环境的目标相较于促进核能利用的目标更具有优先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制标准的指引下,贯彻风险预防的法律意涵,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比例原则在核能规制领域应当对核能规制的特点予以充分关照,遵循自身的适用逻辑。  相似文献   

5.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温家宝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要推进历史性转变,必须坚持从国家战略层面研究环境问题,必须坚持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这一再生产的全过程来研究环境问题,必须坚持紧紧抓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研究环境问题。——周生贤  相似文献   

6.
综合信息     
执法解释·上级部门批准的环境复议案件由谁管辖  关于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由谁管辖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关于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 ,最高司法机关已有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0 0 0年 3月 8日法释 [2 0 0 0 ]8号 )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相似文献   

7.
"责令停止生产"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中常见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学界对"责令停止生产"的法律属性存在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措施说、行政命令说等不同观点,环境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审判实务对该行为亦存在定性不明的情形。经实证研究发现,"责令停止生产"既可能针对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及合法生产。故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令停止生产"的法律属性认定——应当在不同执法语境下分析其法律属性。若责令停止生产仅涉及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其法律属性应属于行政命令;若停止生产涉及合法生产部分的禁止,其法律属性应认定为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8.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法人或公民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法和其它环境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有批评、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罚款直至关闭、行政处分等行政处罚权。这里  相似文献   

9.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我国现行海洋生态环境刑事程序立法规定行政机关设置存在重叠交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惰于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衔接存在障碍等问题。在未来的刑事程序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以中国海警局、海事法院作为侦查、审判海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机构,并完善相关主体的司法衔接制度。  相似文献   

10.
《环境教育》2009,(10):60-60
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环境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环保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针对环境纠纷增多,现行法律不能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环境污染与破坏带来新问题,文章在结合典型案例阐述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进程的基础上,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范围,提出保障普通公众诉讼利益配套措施。通过阐述环保公益团体的地位与作用,说明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与分工,对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2.
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检察建议置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前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中起到缓冲作用。未来我国检察建议的完善应当注意拓展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建议的范围、细化检察建议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保障检察建议的实践效力。  相似文献   

13.
环境侵权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难以满足这种新型诉讼对于举证责任的需要,应该在坚持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的情况下,奉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行复合化、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依违法主体的违法内容和违法情节,将法律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环保法中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不同。 1、环保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严重违反环保法构成犯罪的主体。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一般违反环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主体。 2、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加以确认,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则只要由行政机关按行政诉讼程序即可确认。 3、环保法中的刑事责任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绝大多数伴随着刑事处罚。刑事  相似文献   

15.
公众所知道的环境案件大多数都是污染受害者起诉排污企业,殊不知还有另一类环境案件,即企业或民众起诉行政机关。本刊进取了“天津蓟县新兴水泥加工厂起诉蓟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和“武汉2227户梨农起诉湖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等七家行政机关环境侵权”这两个典型的“民告官”的案例,希望能为读者提供理解环境法的全新视角。  相似文献   

16.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中第10条原则规定,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方便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环境信息公开,即每个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益权。第二,环境决策参与权,即保证  相似文献   

17.
陈亮  吴晓明 《绿叶》2013,(10):44-51
从传统来看,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的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是一种相互对抗的关系:环境司法旨在监督环境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在我国现阶段.这种植根于“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意愿值得怀疑”这一前提预设的传统定位已经深陷理论与实践的困境。在新形势下,从对抗走向合作,是我国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相互关系定位上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8.
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对其基本原则的认定在学界观点颇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环境责任原则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发展到完善的过程,体现了环境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环境法可持续发展的本质特征,应该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应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贯彻该原则,以发挥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9.
《中国环保产业》2001,(6):17-1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0月9日发出“关于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的通知”(环发[2001]165号),内容如下: 华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自1996年成立以来,作为我局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辅助机构,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的逐步完善,认证机构冠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称,不符合政府机关与认证机构脱钩的原则,不利于认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经研究,决定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相似文献   

20.
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矿业立法择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勘探尤其是开采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比较典型的,为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制订了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矿业法》,从立法资源上保证保护矿业环境法律构建。国外《矿业法》以行政特许权授予为主要方式,综合运用了矿业主体、市场力量、公众参与其他方式保护矿业环境。源头控制、全过程控制、无过错和合力等原则是国外矿业法的立法原则。国外矿业法择优显得我国取代《矿业法》的《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环境保护的规定过分“苛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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