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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法律制度内部规定不统一,立法严重滞后,法律制度的内容不尽合理,有关规定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尽快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必须,开征环境税和资源利用补偿费,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法律制度,实行排污产叫量收费或超总量收费;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允许排污许可证有偿转让;提高收费标准,逐步实现全额收费;加强排污收费监督管理,完善排污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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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油田外排废水环境监测周报的内容。指出开展周报工作,增强了监测人员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确立了环境监测的社会地位;实现了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促进了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完善了环保管理制度,提高了环保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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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初期,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以来,许多国家为制止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普遍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始建于1978年,排污收费作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由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予以确立的。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国务院又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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