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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导致资源价值结构和经济机会水平发生了重大改变,模糊的制度规则未能及时、有效调整以反映新的资源价值和经济机会,争夺资源价值和经济机会的社会冲突频发,而地方政府的介入及其凭借强制力对资源价值和经济机会进行的策略性分配使得冲突变得更加复杂与剧烈。本文用简单的博弈论模型来展示城镇化利益分配的基本情境、利益分割中的不对等博弈以及谈判破裂后的抗争策略选择博弈,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境进行了延展分析。研究表明:关键行为者为获得城镇化利益而展开争夺,他们围绕城镇化利益分配存在着根本性利益冲突。通过利用制度规则模糊性提供的机会,地方政府和强势利益团体,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日益严重地侵犯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权利边界,利益攫取和成本转嫁越来越厉害。在城镇化的利益分割严重不对等和公共权利非均等覆盖的情况下,弱势群体也不愿意忍气吞声,运用"弱者的武器"进行抗争成为他们的理性选择。在制度规则形同虚设的情况下,现有体制鼓励了极端抗争行为和事件的发生,地方政府往往陷入越维越乱的维稳怪圈,社会冲突呈现出燃点低、爆点多、不断蔓延的特征。  相似文献   
2.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于增加自然保护区保护投入、平衡围绕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关切与诉求的分析,探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框架。提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可分为抑损性生态补偿与增益性生态补偿两种类型,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补偿内容,即开发利用者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的补偿、消费者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利用的补偿、自然保护区内原住民损失补偿、环保机构与个人付出的保护努力与成本的补偿,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补偿方式与途径应根据不同的补偿内容与补偿的主客体进行选择。在国家与政府主导的基础上,促进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加强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相似文献   
3.
农村水环境治理的非合作博弈均衡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水环境治理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利益冲突复杂,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和行动是提高治理成效的关键。探讨了政府、企业、村民和村委在水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责任要求与行为关系,应用博弈论分析了政府—企业之间的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均衡和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均衡。研究表明,企业积极治理水环境与公众参与、政府能力密切相关;政府切实查处污染的概率与公众维权的概率成反比,公众参与可有效提高企业的治理成效,降低政府的监督成本。  相似文献   
4.
<正>今年"两会"之前,中国媒体人柴静的视频《穹顶之下》引爆了民众关于雾霾和环保问题的激辩。关于"劈柴"还是"护柴"的争议已经汗牛充栋,基本失去了焦点和理性,甚至造成了个别朋友反目,无须再说。而柴静拟推动的环保议题,应该是个持之以恒的话题。在这场辩论中,我们可以听到各种来自不同角度的声音,看到不同的态度。经济学家们在计算:提高污染门槛会给企业带来多少额外成本?推动环保会造成几个GDP点的滑落?科学家们的思考要点是:柴静这样的  相似文献   
5.
环境预警制度蕴含了一项使行政权力合法扩张的"对应性架构",即预警级别与"强制型"或"限制型"措施之间的充分必要关系。在制度运行过程当中,环境行政权力却出现了"选择性失语"和"运动式肆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预警级别发布时的"隐匿"与"从轻",从而对公民健康权益保护不足;二是预警状态下环境行政权力的扩张过度,使得对个人自由与企业经济自由侵害过度。由于环境治理领域"被害人-加害人"二元对立关系的模糊化、趋同化甚至同一化,传统公法学体系中的权力制约理论无法对预警状态下多样化和多层次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规制。那么,便有必要对现有的环境预警制度进行修正与纠偏。因此,可以从"对应性架构"的载体及其前后两端入手,对环境预警制度进行法治化建构。具体而言,对环境预警的载体"应急预案"进行形式改造,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规范层级,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修改等程序性规定;明确不同预警级别设定的规范层级,将作为被宪法所保护的客观利益——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边界——通过"前端"预警标准予以划分;对预警状态下行政权力的"外部"制约程序予以完善。基于预警级别标准体系的划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后端"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附带性审查",同时,赋予私主体直接针对预警状态下具有"外化"法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  相似文献   
6.
目前法律对环评审批中“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环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重大利益关系”的理解与认定不一,同案异判现象普遍。“重大利益关系”是一个具有时代性和发展性的法律概念,客观上难以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有必要从实证研究出发,基于利益理论的分析,总结相关考量因素,明确利益衡量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并采取自由裁量和个案认定的方式,从“质”——受害利益的性质和“量”——程度和范围、公法标准、持续性等这两个角度对是否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进行综合认定,从而为环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重大利益关系”提供参考,使得对“重大利益关系”的认定更为全面合理,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7.
近期,印度尼西亚《2020-2024年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划》顺利地通过了职业安全健康专家论证,并将通过总统令颁布的形式正式实施。印度尼西亚人力部劳动监察和职业安全健康发展代理总干事伊斯万迪.哈里强调了该规划的重要性。他指出:国家职业安全健康规划将成为未来五年推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并且,其明确了各部委、企业、劳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8.
我国区域间存在广泛而密切的经济关系。任何一个区域的能源消耗既满足了本地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同时又支撑了其他地区的经济活动。科学、公平地核算区域能耗责任不仅有助于识别各区域对全国能耗的贡献,也有利于制定有效的跨区域能源政策。由于各类经济主体使用能源的动机是为了获得各种经济利益,因此利益原则被普遍认为是能耗责任核算的基本原则。不过,利益原则的具体含义并不是单一的。根据经济利益的类型,利益原则可区分为生产原则、收入原则、消费原则等三种基本原则及由它们衍生出来的收入加权原则、消费加权原则、综合利益原则及加权综合利益原则等四种共担责任原则。鉴于多区域投入产出(MRIO)模型是刻画各区域之间深刻的经济关联和各种经济利益的有力工具,本文基于MRIO模型建立了各种利益原则下的区域能耗责任核算框架,并将之用于分析中国的省际能源效率和能耗责任。结果表明:不同省份同一产业的能源效率差异显著。各省在不同原则下的能源效率和能耗责任也都具有显著差异。不过,不管采用哪种原则,传统能源密集型产业比重较大的省份(如宁夏、贵州、青海、山西和内蒙古)总是具有较低的能源效率,而一些沿海省份(如浙江、北京、广东、上海、江苏等)的能源效率总是较高。同时,经济规模较大的省份(如广东、江苏、山东)总是具有较大的能耗责任,而经济规模较小的省份(如海南、宁夏、青海)总是具有较小的能耗责任。这些发现具有丰富的政策含义:1宁夏、贵州、青海、山西、内蒙古、新疆、甘肃和云南等能源密集型产业比重较大的省份,以及河北、湖北、湖南、广西等生产责任大于其他责任的省份,其节能的重点在于优化生产方式。2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重庆、四川等消费责任或消费加权责任相对于其他责任较大的省份,其节能政策重点在于优化消费模式并尽可能从能源效率更高的地区调入同类产品。3黑龙江、海南、山东、陕西、辽宁、河南等收入责任或收入加权责任相对其他责任较大的地区,应在积极优化生产方式的同时更多的向能源效率更高的地区调出产品。当然,无论那个区域的节能战略都应包含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领域的措施,只不过它们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同时,我国还需要努力打破地方贸易壁垒,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使各地区能通过公平竞争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促进跨区域的产业结构优化。  相似文献   
9.
煤炭行业清费建税,资源税从价计征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热议,而资源耗减价值是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之一。将资源回采率纳入使用者成本模型,科学计量了我国2000-2011年间煤炭资源的耗减价值。分析表明:2000-2011年间,4%折现率下煤炭资源耗减价值增加了22倍之多,而资源税费却仅仅增长了7倍,煤炭资源耗减价值与资源税费实际征收额之间存在有巨大缺口得不到补偿;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度与煤炭经济形势呈逆向分布,煤炭工业利润率的上升并没有带来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导致这种错位的原因与我国不合理的资源税收机制有很大关系;资源税税率的理论区间为1.11%-8.85%,与国家规定的2%-10%高度重合,从而说明国家决策的合理性。为使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度与煤炭工业经济形势相"挂钩",以资源税收入等于资源耗减价值为切入点,对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度进行数理分析,求得了资源税税率与当期资源价格的关系,发现固定税率的资源税难以适应市场波动,于是提出"资源税+利润税"的组合税收工具,确定了利润税的起征点,计算得出了资源税和利润税的税率组合。该组合税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抑经济周期对煤炭工业造成的影响,同时又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从而实现国家与煤炭工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相似文献   
10.
以广州市部分变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为例,归纳公众对输变电工程在电磁环境方面的感受和利益相关方的观点,并从科普宣传、确保达标、建立风险沟通机制、加强科研、改善公众交流策略等方面提出了环保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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