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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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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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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控制 ,改善环境质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的核发、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污染物 ,是指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 ,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市、区县 (自治县、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受理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含验证、换证 ,下同 …  相似文献   

3.
《沿海环境》2002,(10):44-4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制造、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辐射技术以及开发利用放射性矿产资源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市地、县(市)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4.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相似文献   

5.
胥树凡 《环境》2002,(2):10-10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  相似文献   

6.
《环境保护》2007,(24):11-12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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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2,(9):56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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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朱镕基1998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  相似文献   

9.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08〕283号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区域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三)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四)对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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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12.
《河北环境保护》2007,(9):25-27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13.
《环境保护》2005,(11):74-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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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正常作业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费征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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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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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促进锅炉行业科技进步,减少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燃煤锅炉最高允许烟尘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锅炉初始排放最高允许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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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现实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保护技术.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国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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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试行、实施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从1982年开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又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其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加倍缴纳排污费,对固体废弃物以及超标排放的噪声也要缴纳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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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上海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条件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国家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措施为战略导各,分析了上海市的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环境管理结构现状,根据环境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提出了建立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目标值和分级控制目标,适应总量控制的管理运行系统对策,以实现上海跨世纪的环境保护总目标。  相似文献   

20.
《环境工作通讯》2008,(7):I0020-I0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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