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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缴公路规费:欠缴2个月以内的非路检查获的本省籍车辆,或欠缴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不予处罚;欠缴3—5个月,非路检查获的,处0.5倍罚款;欠缴2—5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或欠缴6—12个月,非路检查获的,处1倍罚款;欠缴6—12个月,在路检查获的,或欠缴13个月以上,非路检查获的,处115倍罚款;欠缴13个月以上,在路检查获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欠缴的,处2倍罚款;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的,处3倍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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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写进宪法的当代中国,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但是,仅仅做到依法行政还不够。由于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因此往往给执法机关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可以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法律给了执法机关2万元到20万元罚款的巨大自由裁量空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无论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还是20万元罚款,都是合法的。然而,形似合法的执法行为并非一定没有问题,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就其程度而言只应受到2万元罚款的惩罚,却实际被处以20万元罚款,那么,虽然执法行为没有背离“合法性”原则,但却违背法治的“正义”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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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某矿在反“三违”整治活动中,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惩罚,少则一二百元,多则五六百元。然而在工资结算时,有些区队长和班组长把本区队或本班组的罚款全部平摊到每个职工身上。当笔者了解此事时,他们解释说:“为工作受到罚款,且罚款过多,若集中到某个人身上,这样会造成个人负担太大,挫伤这些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平摊就可以减轻其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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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9,(3)
为遏制屡罚屡犯的超速违法惯犯,探究重复超速违法行为罚款模式及其适用条件。搜集德阳市2015—2017年机动车超速违法记录,划分超速违法车辆类型,量化超速违法行为收益,构建交通违法行为低额单一罚款、递增罚款、高额单一罚款模式,提出超速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福利计算方法,比较可接受收益和非法收益均不变、可接受收益可变而非法收益不变2种情况下3种罚款模式对应的社会福利大小,确定各罚款模式的适用条件,并进行算例分析。结果表明:若超速违法行为导致的社会损失较大,则递增罚款模式比低额单一罚款模式更优,但不如高额单一罚款模式;反之,则相反;递增罚款模式是一个比较折中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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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罚款为主到教育为主,吉林省昆明市交警部门结合“移动警务系统”的推广应用,率先在全国推行了“首违不罚”,即驾驶员在前两次发生10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任意一种时,交警只对其进行警告,到第三次才给予罚款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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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前几日在市区某一交通干道路口,看到交警扣留了许多摩托车。原因是随着天气逐渐变暖,许多人为图方便和凉快,骑摩托车不戴头盔。交警对他们进行罚款,无非是提醒车主注意交通安全,莫因不戴头盔一件小事而酿成伤亡事故。这不免使我想起几年前的一位朋友,因为骑摩托车未戴头盔,没少交罚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