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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依法规范管理各类企事业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通过排污许可制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实现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固定污染源管理模式.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进,在排污许可证执行中存在企业自查不到位、自行监测不全、台账记录缺失等问题.归纳了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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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现代环境保护的内在逻辑入手,指出我国环境法治正处于从外生型向内生型转变,并认同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环境许可制度应成为我国环境治理的核心制度。接着对环境许可制度进行基本的理论分析和简单框架梳理,认为环境许可制度是以法治完善和科技发展为支撑的,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的内容细化和体系构建,并强调在风险预防原则下,环境许可不应局限于排污许可制度。然后分析了欧盟与德国在环境许可一体化上的趋势与不同,进而提出我国环境许可制度的趋势。探讨了与环境许可制度紧密相关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度,认为基于技术的环境标准面临内生性、系统化和动态完善的要求,环境许可制度需要面向环境质量达标体系转型。本文还分析了德国环境治理理念的转型变革与许可制度衔接的经验。最后,小结对我国环境许可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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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推行已有二十余年,但由于在政策设计层面、技术支撑层面及配套保障层面尚有不足之处,排污许可制度在推行过程中遇到很多阻碍,排污许可制度的应用范围、实施效果和改革举措实际落地都还不尽如人意,依然处于难以推广的境地。本文基于对以上各层面存在问题的深入分析,进而指出目前阻碍排污许可制度推行的难点问题及具体成因,其中难点问题主要包括专项法律法规缺失、管理要求落地难、各方权责落实难、多套数据并行、排放标准滞后、部分行业标准缺失、与环境目标未建立响应关系、管理方式落后、数据支撑和人员配备不足等方面。根据前述问题的论证,本文相应提出了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各项对策措施,并建议排污许可制度应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夯实技术支撑基础和完善配套保障措施,以期助力排污许可制度各项改革举措的实际落地,更好地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最终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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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源合规制度是确保固定源企业将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得以实施的具体措施和规定,也是将排污许可制度打造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重要环节。本文基于美国固定源合规监管经验和当前国内排污许可实施基础,构建了固定源排污许可合规管理制度。所构建的制度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以固定源企业需提交的排污许可合规报告为主要合规监管环节,将政府部门对于固定源企业的合规监管分为以合规报告为主的书面核查和企业现场核查两个环节,并在整个合规监管过程中贯彻数据管理,设计了企业合规报告、政府核查报告、核查类型及任务、核查评估方法、合规信息公开及违规处罚方式等关键内容,以节省对于固定源企业污染排放合规监管过程的环境执法资源和提升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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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并证明行之有效的点源管理制度。"十三五"以来,我国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进入快速高效构建期。2020年后,我国将进入"后小康社会"时期,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与实施也将进入一个新时期。本文在充分研究目前排污许可制度改革面临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国际经验,提出"后小康"时期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路线图。围绕环境质量改善,通过"后小康"时期排污许可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创新,使得中国排污许可制度更加完善、内容规范细致,让排污许可制真正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为确保"十九大"提出的"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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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美燃煤火电厂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内容设置、限值形式、监测、记录和报告规定,以及固定源排污许可证中如何执行排放标准进行了比较。相对于美国,中国燃煤火电厂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文本内容过于简略,限值形式设置单一,主要采用全国统一的浓度限值而不是采用绩效限值;浓度限值的制定基于部分样本源而不是全部源的数据,很难体现行业的排放控制技术水平;达标判据不科学,也过于严格,小时均值的考核方式影响了火电厂的生产安排;排放标准中监测配套规定单薄,与环境监测的一般规定衔接性不佳,针对性差;记录和报告要求缺位,不能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需求。建议参照美国行业排放标准的内容形式,排放限值采用绩效限值形式,并规定长平均周期的考核要求,将与之配套的监测、记录和报告要求纳入排放标准,以满足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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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强化排污者责任、提高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火电行业作为典型的高架固定源,先行试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通过分析火电行业发展和环保现状,结合排污许可管理要点,简述排污许可制对火电行业发展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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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我国近10年环境保护中一个重要的治理模式。但在环境容量"硬约束"、公众对良好环境质量"硬需求"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环境管理应逐步从总量控制转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改善环境质量已经成为环保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5年,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三大战役"的先后打响,法律保障、行动计划、政府问责、质量监测等逐步就绪,环境质量管理的基础手段不断夯实。2016年,环境质量管理新模式将全面启动,建议从强化公众环境健康、实行区域流域总量控制、改革生态环保管理体制、强化市场机制、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着手,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管理转型与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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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重金属污染已成为我国的重大环境问题。对有毒重金属污染进行有效监管,首先,必须明确认定,对第一类污染物实施《源头总量控制》是污控执法和促进经济结构改革的保证条件。这种监管方式自2008年《笫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产排污系数手册》公布以来,更具有切实实施的可行性。《源头总量控制》与《水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两种监管方式既是各自独立、缺一不可,又是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关系,目前一些地方的规划管理者模糊和混淆了两类污染物和两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笼统以《水环境总量控制》来监管所有污染物,丢弃了《源头总量控制》,使本应严加管理的饮用水水源地丧失了控制第一类污染物的能力。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水质指标与我国实际的水环境背景值有很大差距,存在"放宽允排量"和"价态转化引发危害"的问题,以一个10t电解铅的企业为例,证明两种监管方式的铅允排量相差甚大。总之,把第一类污染物与第二类污染物统一实施《水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将带来众多的危害,应当严格实施《源头总量控制》与《水环境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