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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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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建立和完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社会各种群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将对经济和环境不协调的现状进行调整.从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现机制.我国是世界上开展生态补偿工作较早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中央政府及部分省(市)区对于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工具,体现了生态补偿理论的特征和要求.但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推行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建立完整的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从制度、主体、手段、标准、方式及管理等方面着手.本文突出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制度问题研究,并主要从法律制度、流域管理体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2.
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价值补偿的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实质是实现非再生资源开发中资源环境的价值补偿。非再生资源价值是由边际直接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三部分组成。由于边际直接成本可通过资源产品的出售得到直接补偿,因而不是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价值补偿关注的焦点。非再生资源价值补偿实际上就是在明晰资源环境产权基础上补偿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性成本。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使用者成本补偿的途径主要包括支付权利金、有偿出让矿业权、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设立资源利润基金、实施资源耗竭补贴、实行税费优惠、征收跨州税和对资源所在地居民提供纵向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等;外部环境成本补偿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明确矿区资源环境治理界限和治理责任;推行资源开采许可证和矿山开发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价值补偿绿色生态税制,推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连带责任制度,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开展社会化补偿等。根据中国非再生资源开发实际,价值补偿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密切价值补偿同经济发展的联系,依靠经济持续发展实现价值补偿;建立规范的资源环境产权制度,保证矿业权所有者获得充分收益;统一实行权利金,建立完善的资源环境财政收入制度;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科学有序的资源财政分配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必要的行政和社会化等手段,建立资源环境损失价值补偿机制等。  相似文献   

3.
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不足和水质污染引起的水危机已经成为许多地区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平衡环境、社会和经济多元利益,寻求先进的法律机制来调节平衡、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共识.开展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是实现流域上下游之间等相关方利益公平的关键所在.但由于我国缺乏生态补偿立法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目前仍面临许多问题: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进展缓慢、法律制度滞后、部分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矛盾和相互冲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缺位、立法模式不适合当今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等.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涉水法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有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对策,以期对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推进和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4.
为平衡流域上下游之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利益的矛盾,解决依赖政府支出补偿能力有限的问题,我国许多地方尝试着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引入市场机制,各地涌现出大量的生态服务市场化补偿案例,成为目前中小流域生态服务补偿的有益探索和重要补充。为保障流域生态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对其管理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在总结国际生态服务市场管理实践和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流域生态补偿相关的管理实践、政策和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并以此为基础,从管理政策、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3个层面,给出我国生态服务市场管理制度的框架设计  相似文献   

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建立,国务院通过授权诉讼的方式赋予省级政府以诉权来源。由接受人民公共信托实施生态环境公有资源管理的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备与传统权利救济法律原则和环境保护立法精神相契合意义上的内在合理性与可行性,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制度进行实然法与法理基础上的深入检视可以发现,授权诉讼面临有悖于《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所有权及其救济以及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对应性原则的合法性证成困境。有关学者试图借助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解释授权合法性的观点既不符合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四种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情形,也不满足出于诉讼担当人利益和出于诉讼被担当人利益的充分条件,难以自圆其说。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对于各项生态环境基本要素及其构成的生态环境整体所享有的环境公共利益已经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调整,而就作为全体公民结成的抽象共同体而言,国家对于土地、矿藏、河流、森林等构成生态环境基本要素的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国家所有权利益则缺少法律救济。通过制定单行法确立和规范诉讼制度并妥善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是破除授权诉讼法律困境的最佳路径选择,单行法应当致力于从请求权主体与基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规则以及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完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任务。  相似文献   

6.
目前中国生态补偿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法理研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和法律层面运行逻辑的混淆,公法原理与私法原理的杂糅。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了政策和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原理,并以公法和私法原理解释其制度逻辑,从而探寻法理基础。生态补偿政策的异化根源于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目前以"项目制"行政拨款和治理方式为基础,地方将中央拨付的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后收到环境保护实效的同时,消解了中央拨付资金的意图。在法律层面,生态补偿并未产生规制行政权力以及调节私人利益的制度效果,导致法律调节长期被政策所主导,处于"失语"状态。生态补偿的法理探讨应当区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公法层面确定规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拓展行政补偿的理念与实体制度范围,并将其应用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私法层面,应当在遵守公法设立的管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良好程度的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进一步发掘合同法、物权法以调节个体环境利益的制度空间。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方面,政策层面的生态补偿应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地方或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空间,法律层面应以立法为核心,行政补偿进一步精细化,私法相关制度应体现"绿色"理念。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各自发挥功能,避免出现互相交织的局面,同时也为正在推进的《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7.
基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动态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特点的总结,以及对其环境侵权救济功能的探讨,得出结论:社会从矫正的正义观到分配的正义观的转变,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根本原因;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在此结论的基础上,以环境侵权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出发点,构建了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动态侵权救济体系:民事救济作为第一层次,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以及赔偿额度等事项;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第二层次,用来分散被保险人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者损失;公共补偿制度作为第三层次,用来补充民事救济和环境责任保险所未能覆盖到的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损失。三个层次联动配合、相互补充,从而在我国面临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为受害者、企业和国家开辟了一条新的环境侵权救济之路。  相似文献   

8.
环境损害赔偿之关键前提:因果关系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随之引发的环境损害问题越发严重。然而由于技术的局限性,大多数损害得不到赔偿。因果关系判定,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前提,正是我国面对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基于环境损害的因果链条,以科学严谨的角度,构建了一套适合我国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程序;而后,为了避免由于环境系统的复杂性而导致该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本文对国外先进的因果关系判定原则进行了分析,并以此建立了判定程序和判定原则相结合的因果关系判定体系,该体系旨在帮助遇到"瓶颈"的判定程序能够按照体系中的判定原则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继续进行。本文所构建因果关系判定体系,在保证科学严谨性的同时,兼顾了实用性和时效性,避免了因果关系判定这一关键环节陷入无休止的考证和证明之中,对环境损害赔偿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技术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9.
生态补偿的概念自提出便受到学界和政府决策者的广泛关注,并迅速成为近20年来生态保护的主要政策手段。虽然基于生态补偿的政策手段被大范围使用,但是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却处于发展与争论的阶段,该理论的适用性及对现实问题的剖析在实践过程中备受质疑。本文梳理了生态补偿理论发展及构建的过程,将其总结为生态系统服务概念的提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的建立、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市场机制的构建三个主要阶段。已有研究更多集中在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层面,如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效果评估等方面,但是对基础理论探讨不足。本文从生态补偿理论发展及构建的三个过程,综述了目前对生态补偿理论的讨论及争议,认为在处理"社会—生态"关系的核心问题上,尤其在一些长期依赖并利用自然资源的传统地区或者民族地区,目前学术界和政策决策者均对此问题缺乏深入的理解,这也是实践中生态补偿政策未达到理想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最后,本文提出用"社会生态系统服务"一词代替目前所使用的"生态系统服务",这一概念有助于在理论上避免忽视社会系统及社会与生态系统二者之间的关系,减少不当外部政策干预。  相似文献   

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需要配套规章支持。美国内政部(DOI)制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规章,确立了由受托人组织实施、依规划、分阶段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程序。其通过"预评估"筛选、过滤不当案件,在正式评估中严格区别"损伤"与"损害"并进行合理转化,为后续生态修复的实施提供了良好基础。DOI规章的成功经验在于:第一,内容具体、明确,衔接立法,高规格,确保可操作性;第二,强调公众参与,鼓励多方合作,动态灵活调整,确保公信力;第三,区别事实与价值,转化科学与法律,分阶段、分步骤处理,确保制度理性;第四,范围限缩,层层过滤,注重实施基础,强调成本收益,确保可实施性;第五,坚持回复导向,着眼"服务"恢复,强调同等补偿,确保环境实效。我国生态损害赔偿立法较为粗略,配套制度不足,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完善评估细则,概念术语与相关立法保持统一,提高可操作性;第二,明确鉴定评估规则的司法适用效力;第三,区分科学"损伤"与法律"损害",避免损害类型"全覆盖";第四,修订细化《总纲》,明确实际修复成本方法优先,经济价值方法补充,确保可实施性;第五,优先实施修复责任,金钱赔偿后位补充,确保修复实效。  相似文献   

11.
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近年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从环境权益的角度,深入剖析“环境损害”的现象与实质,兼与“环境侵权”、“环境侵害”辨析,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制定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界定“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  相似文献   

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制度流程。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在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下的制度创新,该制度以其手段上的协商性和目的上的公益性区别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赔偿磋商的主体、磋商程序和保障措施作为赔偿磋商制度锁链上的关键部分直接影响到制度的运行效果。在中央对试点地方关于该制度探索的开放政策安排下,各试点地方关于赔偿磋商制度的构建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不同的制度设计体现出其与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同契合程度以及在环境治理后不同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各试点地方的赔偿磋商办法存在一系列规范性问题,集中体现在确定赔偿磋商主体时权利内容的疏漏、建构赔偿磋商程序时公众参与的缺失以及履行赔偿磋商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这些制度性缺失不仅与现行规范体系相悖,并且不利于赔偿磋商制度的全国性适用。故而需要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关系入手,探究赔偿磋商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障。把握赔偿磋商法律关系协商性本质、准确理解赔偿磋商的基本制度要在传统公、私法律范畴的张力间把握其根本性质,要在协商行政的语境下认识赔偿磋商制度在治理模式上的本质特征,要通过扩大主体参与、严格磋商程序、完善司法保障的规范展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在开放式的公共治理过程中不受减损,从而为赔偿磋商制度提供逻辑和制度上的统一观照。  相似文献   

13.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是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定环境加害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允许当事人提出证据予以推翻的规则.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实质上是直接将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加害人.受害人证明基础事实的方法有很多,但标准只有一个,即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加害人对基础事实的反驳属于反证,而对推定事实的反驳则是本证.开展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讨论,对建立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理论体系以及实务操作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市场导向的流域生态补偿措施是政府补偿机制下的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的重要措施,市场导向的补偿措施之一是构建基于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理论构架尚未建立。本文尝试通过借鉴碳排放交易体系来构建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探讨对中国现阶段以政府补偿为主要内容的流域生态补偿进行补充。本文在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三阶段改革内容基础上,结合水污染排放特征,构建了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并通过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模型,基于考察流域内上、下游排污企业进行水排污权交易的内在动因,从理论层面分析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研究表明,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同样可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其基本要素包括水污染排放上限、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方式、交易保障体系、法律基础等;水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对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充,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为主导、市场机制有效补充"的协同模式;上游地区企业获得的生态补偿主要源于分配得到的水排污权,市场机制能够激励上游地区污染减排。最后,本文提出水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制定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界定排放权的所有权和可交易性质;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定位仅是对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补充,决不能忽视政府补偿在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水排污权交易不局限于某个地区内部,而应该分流域建立水排污权交易,从而实现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需兼顾补偿与惩罚机制,通过制度设计激励污染减排。  相似文献   

15.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观点。生态补偿是实现绿水青山价值转化的重要机制。新安江流域上下游因"要保护与不保护""要补偿与不补偿""以河为标准与以湖为标准"的争议而引发冲突。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浙皖两省的谈判协商成功达成了两轮六年(2012—2017)的跨界生态补偿协议并付诸实施,成为全国首例,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成功典范。补偿协议的创新性在于:实现上下级补偿与上下游补偿的结合,以上下级补偿带动上下游补偿;实现生态保护补偿与环境损害赔偿的耦合,做到激励与约束的完美结合;实现上下游共同参与的水质监测机制,水质监测结果好就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水质结果差就实施环境损害赔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的结合,针对饮用水的水质要求确定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4项指标作为监测对象。两轮试点绩效显著,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新安江出境水质明显改善。新安江跨界流域生态补偿协议之所以能够顺畅达成并持续运行,是由上游生态保护比较优势决定的必要性与下游经济发展比较优势所决定的可能性共同决定的,是由上下游共同的生态补偿制度需求与各级政府生态补偿制度供给的均衡所决定的。新安江流域跨界生态补偿试点是中国特色的生态补偿机制创新。当然,该制度也需要在多方面继续完善:实施多元补偿,调动各种资源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补偿标准,尽力体现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机会成本;给予多元受偿,激发各个生态环境保护主体的积极性;加强区域合作,建立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共同开发机制。  相似文献   

16.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将成为中国法治时代又一个崭新的命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担责因何而生、又因何而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理论根据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只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理论基础,才能促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构建与救济机制的健康运行,才能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研究视角,探讨了生态文明观作为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理论基础之科学性与合理性。本文研究发现,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不仅扫清了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思想和认识障碍,而且回应了个别学者对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质疑,为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不仅如此,生态文明观还为环境损害责任的实施提供了政治、经济、文化、技术和法治保障,是生态文明观孕育了环境损害责任。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生态文明观之所以能够孕育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原因,是因为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有诸多内在的共同性: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之间同根同源,都起源于生态环境危机的时代背景,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共同的手段就是环境法治,最深层次的共同价值追求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中国未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应当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指导,自觉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思想指南和理论渊源。  相似文献   

17.
当前有关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均倾向于从责任分配视角来设定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然而,从责任分配视角来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面临着诸多困境。以水质控制目标作为适用条件的地方立法和以超过Ⅲ类水质标准作为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之观点,均限缩了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导致了补偿义务主体与受偿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混乱,并背离了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和基本功能预设。无论从流域生态补偿的功能定位出发,还是基于该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和可行性考量,均应从权利确认而非责任分配视角来明晰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首先,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功能是流域生态利益正向供给激励,受偿主体的权利确认与保障是这一制度构建的重心。从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将导致其基本功能的偏离;其次,"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是对"最少受惠者"发展权的弥补。从责任分配视角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遮蔽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最少受惠者";再次,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意味着从权利确认视角来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将更具有可行性。从权利确认视角来看,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应包括:有生态增益行为、非有责主体、不问主观动机与现实损害后果。  相似文献   

18.
旅游业的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今越来越多的旅游规划开始重视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作为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协调相关利益群体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目前得到了广泛关注和推广。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政策,并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性。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出现的较早,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是在旅游业的应用方面,尚未达到统一的认知。本文从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入手,研究旅游业中生态补偿机制的主客体,补偿范围,阐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原则和类型,最后着重论述该机制在旅游业中的应用的三种主要方法: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法,补偿强度法和旅行费用计算法。  相似文献   

19.
生态补偿是调整利益相关者利益、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政策工具,政府付费项目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类型。基于长三角地区上海、苏州和湖州生态补偿实践的调查,运用利益相关者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辨识地方政府付费型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属性、类型及其行为响应差异并揭示原因。按照影响力、参与度和经济利益性的不同,将生态补偿补偿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次核心I、次核心II和边缘型。结果表明,三地实践中,市、县(区)政府是核心利益相关者,与我国地方政府权威具有一致性;现行补偿制度没有赋予乡镇和村等次核心利益相关者I讨价还价的资格,成为其在环境治理和民生改善项目上有限响应的法律约束条件;次核心利益相关者II(媒体、环保NGO、科研机构)虽然有主动响应的积极性,但参与度还不高;农户的利益相关者属性和类型因地而异,且农户、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响应比较微弱。同时,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目标和属性亦存在冲突,不同地区利益相关者在监督与审计、制度调整以及环境治理和民生投入方面的响应也不完全一致。利益相关者属性、类型及其行为响应差异,与生态补偿制度安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政府偏好等深层次原因紧密相关,这也是今后我国地方政府付费型生态补偿项目设计需要重视的问题。随着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不断发展,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地方政府付费型生态补偿项目设计,应注重增加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和公众参与度,注重生态补偿制度安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融合。  相似文献   

20.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突出问题与重大战略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30年的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的空前繁荣.但是,在繁荣的背后则是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和区域不公平性问题.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下,尽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事实上,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对生态补偿的探索,经过近20年的发展,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在补偿制度建设、补偿主体确定、补偿标准、融资等方面,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与方法,生态补偿措施尚没有在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鉴于此,本文在对目前生态补偿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参考相关国际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全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战略对策.即加快立法进程,为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保驾护航;明确生态环境问题的轻重缓急,有序拓展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加强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研究,为补偿工作开展提供科技支撑;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使生态补偿能得到持续的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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