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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行政责任并不能依据学界提出的“排污企业担责说”“治污企业担责说”与“多因素考量说”予以界定。建议以“污染者担责”原则为指引,按照“污染者乃污染源控制者与排放者”的标准明确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或者“非污染者”身份,首先,基于“污染者”与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认定其行政责任;其次,立足“非污染者”与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非污染者”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环境行政义务来认定其行政责任的“有无”,以期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行政责任界定提供合理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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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理念: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视角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是于20世纪中后期基于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理论、新的理念,已经成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和支撑。一般认为,环境权维护的是人对环境的权利及利益,是传统人权理论的延伸与扩展。但环境权在其从提出、发展及被人们所逐渐接受的过程中就充斥着各种争论,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等各种主张。突破传统法学的樊篱,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视角对环境权理念予以审视,从而以环境权为中心理顺人与自然的关系并积极推动环境权入宪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重视环境权的现实意义,将环境权的具体权利框架在法律体系中建构起来,推进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有益于促进环境权的进一步发展及环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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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化的推进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所带来的生境破碎化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其所引起的面积效应和边缘效应已经对我国的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为改善生境破碎化的现状,仅仅从环境科学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必须从立法上为生境保护提供完备的法律规制。我国现存立法中已有零碎的条款提出对生境的保护,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生境保护的主体宽泛、土地利用规划中未考虑生境的保护、对破碎化生境后的遗留问题处理不当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生境破碎化的法律规制: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明确保护主体、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立责任承担制度以及对已破碎化的生境采取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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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化工)非法在麒麟区倾倒5000多吨剧毒工业废料铬渣的行为引发社会关注.经调查发现,陆良化工在南盘江边不仅外排废渣,而且已经堆放了近15万吨的铬渣.更为严重的是,在该铬渣堆放场下游几十米的珠江水源南盘江边有一泵房,该泵房从该段南盘江抽水灌溉铬渣堆放场周边的农田.经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委)调查取样分析,在黄泥堡水库、南盘江下桥闸下游等敏感点水体检出六价铬污染;该公司各堆渣场范围内,六价铬检出超标.因此,环保组织认为非法堆放铬渣与处置铬渣的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且上述危害事实已经得到了当地政府确认.
2011年9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会)作为共同原告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陆良化工、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两家环保组织索赔数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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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协调农产品贸易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对各国而言都有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应当从基本原则、具体措施及配套机制等层面全面完善我国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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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饮用水源污染越来越严重.就地表水源而言,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6年6月发布的《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有16个城市水质全部不达标;有74个饮用水源地不达标;有5.27亿吨水量不达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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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的发展总免不了挫折和失败,中国自然保护区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是如此.经过50年的发展,我国的自然保护区面积与国土面积的比例已经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但在其土地权属、与当地人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此,从与当地人民之间的关系出发,主要考察自然保护区的困境与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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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确立及法定化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以保护私人权利为核心内容的传统权利观在保护环境上存在缺陷。经过近半世纪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环境权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各国根据国情不同采取不同的环境权法定化模式。我国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将环境权在环境保护法中具体化,并加强民法、诉讼法和刑法等配套法律制度建设,保证公民环境权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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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环境伦理观为指导分析修改水污染防治立法目的,然后以水权体系构建水环境管理权体系来完善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最后从法律责任方式角度提出了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以期促进水污染防治法的完善,保障和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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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处理机制在解决环境纠纷时具有高效性和专业化的优势,但我国现行行政处理方式单一,行政处理决定的效力不明确,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完善之途在于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专门的处理机关,增加行政处理方式,明确行政处理决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