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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语境下的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环境侵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长期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司法实践中却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从经济学视野透视该问题,把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和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了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分别在不同的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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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措施和制度保障,而它的实现离不开科学知识尤其是自然和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及其同法治理论的有机结合。自然资源法治的科学化是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必然要求。在自然资源治理中运用关联理论是践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必要选择,也为自然资源法治科学化提供了一个重要分析路径。运用文献分析和关联研究方法,根据我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实际国情和客观需要,从关联视角,研究如何基于生命共同体理念,建设我国自然资源法治。研究发现,以关联治理路径为视角推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我国需要从3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部门立法中增加关联性条款;建立自然资源协同治理体制机制;以多元共治保障关联治理的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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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资源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构资源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从我国资源安全保障立法的现状出发,指出我国资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是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的资源安全观,我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整体框架应当包括保护自然资源系统的法律法规、合理开发战略性资源的法律法规、适度消费与高效利用资源的法律法规、利用国际市场与规避贸易风险的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协调资源供给利用与净化资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且我国资源安全保障具体法律制度应当从上述方面加以构建和完善。此外,构建我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具体制度还应当制定资源安全预警制度、资源安全押金制度、采取积极的资源安全激励措施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从而保障我国资源安全保障法律的体系的完整与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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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友好型社会下我国饮用水源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饮用水源污染越来越严重。就地表水源而言,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6年6月发布的《115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有16个城市水质全部不达标;有74个饮用水源地不达标;有5.27亿吨水量不达标。就地下水源而言,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地下水污染存在加重趋势的城市有21个,主要分布在西北、东北和东南地区。饮用水源污染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据调查,全国有7亿人饮用大肠杆菌超标水,1.64亿人饮用有机污染严重的水,5500万人饮用硝酸盐超标水。其中,饮用不安全水的农民达到5亿之多。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影响我国人水和谐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以法律保护我国饮用水源安全刻不容缓。本文分析了我国饮用水源保护法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意见。[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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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的策略转换与制度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88-93
随着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进入新阶段,资源型经济强大的挤出效应和传统上采纳的以政策为中心的发展策略逐渐成为资源型城市现代转型的障碍。这一制度难题表明,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路径的研究和选择应当成为破解这些难题的首要问题。为了减少设置消除这些问题,本文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的策略转换这个视角出发,以政策性保障路径带来的沉淀成本为切入点,采用比较分析和建构的方法,指出了资源型城市持续发展的保障策略应当改变传统的以政策为导向的传统路径,代之以法律为主导的法制化路径。在厘清资源型城市的社会结构、制度结构、利益结构、资本结构的基础上,尝试以资源开发与补偿、资源产业衰退与援助、新旧产业接续、民生与经济发展、投入与模式转型、发展和生态环境等关键性矛盾为核心建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并对《条例》的建构提出8个方面的建议,即内容上,建立包括资源开发补偿、产业衰退援助救济、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发展规划、责任追究以及激励手段等诸多制度在内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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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际河流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分为国际河流的航行利用和国际河流的水资源利用2个方面。我国对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表现为对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完善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非常重要。它可以确保我国既充分、合理,又合法、有据地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消除国际舆论中“中国水威胁论”的不良影响;缓解国内水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发展流域经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运用综合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情况和对外谈判进行探讨。检视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理念不协调;国际河流水资源污染防治立法视野狭隘;双边或多边区域性专项水协定缺失等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应采取调整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理念;坚持“公平利用”原则,维护我国权益;健全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性专项水协定体系;拓宽立法视野,兼顾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和保育;保护国际河流水环境等措施,规制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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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源的高效监管是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故,减少事故损失的前提。欧盟的环境风险源监管法律体系以《塞维索法令》为核心,其在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分级监管、环境风险源安全报告、环境风险事故的双重应急预案、重大环境风险源的选址与变更和环境风险源的信息公开与交流等方面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反观我国,有关环境风险源监管的法律制度尚无法满足环境风险监管的急迫需求,应从环境风险源监管规范的分级供给,环境风险源由危险性分级转为风险性分级,重大环境风险源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监管,重大环境风险源的二元共治模式,环境风险源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方面,完善我国环境风险源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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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诗渊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3,(8):62-68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虽已连续两年被纳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但依然是待审未定状态。究其原因,系现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未能在既有法体系内进行统筹性规范构建。因此,作为碳排放交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首先应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将碳排放权赋予用益物权属性,有益于碳排放权在一级市场上由国家分配与出让;有益于碳排放权在二级市场的流通交易与担保融资;有益于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接轨;符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立法目的的同时也符合法经济学学理逻辑。其次,应分三个层级分别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1)一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分配制度,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的两种分配方式。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和排放主体,可采用无偿划拨的形式分配碳排放权;而对于其他一般碳排放主体,应以有偿拍卖的形式分配碳排放权。(2)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制度,应侧重激发碳排放权的担保融资属性,明确碳排放权担保的法律性质为抵押或让与担保,而非质押;同时将碳排放权担保交易纳入人民银行统一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统筹担保权利竞合时的权利优先顺位。(3)三级市场上以碳排放权为基础资产的金融衍生品制度,应着力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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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多种环境要素交织情形下生态整体性保护问题,《长江保护法》提出了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生态空间系统性的导向和理念。文章基于《长江保护法》视角,利用其颁布时间前后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湿地产权制度与传统产权制度之间的非适应性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湿地产权制度囿于传统产权制度固有的结构性缺陷,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制度价值偏离、制度功能失位、制度实施阻滞等诸多问题,但是在基本原则的选择、内部事权的配置以及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上存在制度完善的新可能。进一步讨论发现,湿地产权制度应当明确生态价值在湿地产权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利用生态系统整体性视角调整湿地产权管理模式,完善湿地产权制度对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方式。具体的制度纾解路径是:第一,湿地产权制度应该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进行贯彻;第二,湿地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和湿地产权生态信息可以绑定后进行公开;第三,湿地产权的自然资源边界和内部行政管理职责边界需要统筹规划;第四,湿地产权制度理应与“河湖长制”形成制度联系;第五,湿地产权信息应当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相关联;第六,湿地产权制度务必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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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是国际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内涵体现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即各国有在其领土内利用跨界水资源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不剥夺其他国家在其领土内利用跨界水资源的义务和不对跨界水资源进行损害和浪费的义务。从理论上看,对保护跨界水资源及协调跨界水资源利用冲突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目前尚存在评价标准不明确、保障制度不完备等内在缺陷,以致其在实践中经常陷于难以适用的困境。要摆脱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困境,应以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公平合理利用”的评价标准,厘清必要的用水优先权顺序,使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应建立起受益补偿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损害预警制度等有利于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实现的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