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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界河流生态受益者补偿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跨界河流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各沿岸国的切身利益。在国际水法中确立跨界河流生态受益者补偿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着深刻的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等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国际、国内跨区域河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实践经验。沿岸各国在公平分享跨界河流生态利益的同时,负有分摊跨界河流生态保护成本的义务。跨界河流生态受益者补偿原则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落实,包括基础调查制度、效益评估制度、成本分摊制度、受益补偿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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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资源安全是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天然气资源安全,我国不仅应尽快完善技术、经济、行政等方面的保障手段和措施,更要切实加强法律的调控,建立健全天然气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和天然气行业发展的要求,应从立法层面构筑一个涵盖天然气上游、中游、下游产业链的统一完整的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天然气生产(上游)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天然气流通(中游)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天然气消费(下游)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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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统筹理念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重新界定了空间场景。同时,陆海统筹的空间格局也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提出了明确的变革任务,要求以整体性治理理念优化执法体系,以执法实效为中心重新配置执法权,以治理事项为主线开展执法协同联动,以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为基点创新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强度。为了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的优化,既需要从组织法、行为法维度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在回应基层执法需求方面的法治实效,也需要从程序法维度增强陆海统筹空间格局下的执法协同能力,还需要从制度效能维度出发建构多层次的执法精细化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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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际协同治理是推进流域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但其优于传统属地治理模式的证成逻辑并不明晰,这使得地方政府对生态协同治理效能的信心不足,流域府际生态协同治理机制的实行面临法制规范缺失、治理主体缺位和内生动力缺乏的问题。以成本—收益为驱动分析框架,分别构建生态属地治理模式与府际生态协同治理模式的博弈模型,可厘清地方政府在流域生态治理中的行为逻辑与影响因素。研究发现:中央政府是推动流域府际生态协同治理模式实施的有效领导力量;府际协同创造的生态治理加成效益证明了生态协同治理模式能够提升流域整体生态质量水平;生态治理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与公平化分配应当并重,以此作为流域生态治理的二元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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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安全问题是国际社会和我国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资源安全是在某种状态下资源供给与需求相均衡的一种状态。我国资源立法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但并未确立资源安全的立法指导思想。资源是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全球化下,我国资源安全问题面临着严峻挑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进行资源安全立法,构建资源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本文介绍了全球资源危机和我国所面临的资源安全形势,分析了国外资源安全立法动态,提出了我国资源安全立法的模式选择,并对资源安全(基本法)进行了框架结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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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制度及其借鉴 总被引:9,自引:2,他引:7
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补充,因其快速、简化、非对抗、平等、灵活等诸多特点,受到环境污染受害者的青睐,为韩国环境纠纷的有效解决作出了贡献。本文介绍了韩国环境纠纷行政解决制度所涉及的纠纷解决主体、纠纷解决方式和集团诉讼等问题,并结合我国环境纠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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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莉曾文革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6):22-29
沿着《巴黎协定》设定的路径,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为碳市场链接做出了重要贡献,制定了围绕ITMOs和A6.4ERs对接碳交易的国际性规范文件。但随着“第6.2条合作方法”与“第6.4条机制”下碳市场多边、双边链接轮廓的浮现,义务分配模糊、减量机制弱化与核算转化粗糙的法律空洞化问题也愈发凸显。解构此时代性症结,须将先验的非实在法因素排除在外,遵循条文逻辑解释并省思规范之本身。透过规则作用下国际法律关系的解读,关注未来治理秩序的演变对中国产生的实质影响,如是观察进一步将视线聚焦到问题所造成的难题,即链接角色不明、碳信用供给失控与交易权属不清。在国内全国碳市场营运开启与国际碳市场链接倍受期待的双重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铺陈中国价值诉求与国际正义共识基础之上的建构路径。具体而言:制定“第6.2条合作方法”下双边链接示范协定与“第6.4条机制”下链接交易合同范本,明确链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强化链接市场碳信用核发的促进机制与遵约机制,提升碳信用授权签发规则的标准化与透明度水平,创制链接碳市场碳信用供给规则;将链接法律制度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现行规范并关联司法审查,预留碳排放单位的权利类型空间但确认其资产属性,规定碳信用权属关系与权利人确权要件,建立以来源为基准的碳信用分级分类转化规则,推动“第6.2条合作方法”下双边转化条款与“第6.4条机制”下多边转化规则的达成,增强链接市场交易的正当性与体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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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高能耗的建筑发展模式向绿色建筑转型是碳中和目标与“十四五”规划目标实现的保障与要求。但是,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中,存在重设计、重施工,轻运行、轻维护的问题,相关制度存在义务履行主体不明与运行过度依赖政府的困境。究其原因,是由高成本与外部性的因素及多元价值抉择的因素共同导致的。因此,我国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应构建共同治理制度,明确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运行维护义务的履行主体,其他利益相关方是运行维护义务的参与方,划定私权自治与公权干预的边界,完善激励措施,鼓励“硬约束+软激励”相结合,健全法律责任,加强法律监督,推动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