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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6月,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化工)非法在麒麟区倾倒5000多吨剧毒工业废料铬渣的行为引发社会关注。经调查发现,陆良化工在南盘江边不仅外排废渣,而且已经堆放了近15万吨的铬渣。更为严重的是,在该铬渣堆放场下游几十米的珠江水源南盘江边有一泵房从该段南盘江抽水灌溉铬渣堆放场周边的农田。经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委)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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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察监督之完善——以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件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件点评人]蒋云飞
[案件类型]评价类
[案件名称]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
[主要污染类型]水污染
[主要污染行为]向腾格里沙漠排放工业废水
[所属行业]化工企业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环境污染
[案件概要]2014年9月,内豪古、宁夏、甘肃部分企业被曝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对腾格里沙漠造成严重污染.案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迅速将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并协同公安、环保、法院等部门合力侦办,目前部分案件已作出判决.
[案件启示]检察监督缺位无疑是造成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的关键因素之一.最高检在督办该案时采取的思路与策略,对完善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中的检察监督具有一定启示:一是将“移案监督”制度化与常态化;二是创建重特大污染环境案提前介入制度;三是完善环境“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四是健全不移送案件的刑事追究机制,为规范环境行政执法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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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现代化"理论以"预防性原则"和"企业社会责任"为多边开发银行解决投资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非政府组织的活跃对多边开发银行决策的"国家中心主义"造成冲击,推动了多边开发银行环境与社会政策的公众参与诞生。现有多边开发银行在环境与社会政策公众参与上形成了开放且有效的磋商、信息披露以及申诉三项规范与标准。亚投行《环境与社会框架》的公众参与规则对国际标准有所借鉴和取舍,也存在不足和缺漏。亚投行环境与社会政策在公众参与上应考虑投资对象的特殊性,并加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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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枢宋宗宇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3):118-125
产业绿色转型需要增量成本与差异化调控,而营商环境优化则要求降低企业成本与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致使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法律规范存在重“形式平等”而轻“实质平等”的现实。只有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产业绿色转型中的权力职责与权利义务,产业绿色转型的实质平等需求方能真正落实。然而,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现路径存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就是限制公权力与产业绿色转型仅需补足经济成本两种误区。应当明确,产业绿色转型中营商环境法治化并非限制政府权力,而是要求政府合理行使公权力,即在法治框架内为产业绿色转型提供有效公共资源。并且,产业绿色转型的经济激励仅能是一时手段,营商环境法治化不应仅关注局部的经济成本,更应为产业发展设置合理的框架与边界,重视产业整体的协调。事实上,产业绿色转型中企业与政府相比更具专业性与技术先进性,具有量体裁衣式的优势,必须构建企业需求导向的营商环境法治化,即分担转型成本与降低转型风险。一方面,分担成本路径要求实现产业绿色转型的社会共治,包括规范制定、纠纷解决与生命周期;另一方面,降低风险路径需要产业绿色转型的制度激励,既要从主观上增强企业获取价值的确信,又应在客观上保障企业转型风险可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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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原《水法》以及相关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三峡库区水环境管理体制入手,从法律的角度揭示了三峡库区水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新《水法》的规定,提出了落实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主体地位、加强库区水环境管理的预防性立法、建立库区的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以及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等改进库区水环境管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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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复杂的生态环境系统,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部要素在短时间内全部加以规则化、制度化可能会带来高昂的制度转型成本并形成负面反馈,延长有效治理的时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复杂性、生物安全事件的突发性都需要治理系统快速做出反应,提供弹性、包容的治理机制。模糊治理的嵌入可以对精细化治理形成有效补充。这一模式将打破行政主体的关系限制,突破行政区域地理的空间限制,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行动。要完成这一任务,既需要完善清晰、可预测的生物多样性制度框架,为模糊治理提供规则条件,也需要适度模糊治理主体的组织关系,为模糊治理提供机制条件,还需要完善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层级网络,模糊治理区域的地域关系,为模糊治理提供策略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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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策略的指引下,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整体性考虑,以确保融贯性发展和体系化实现。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具备科学论证基础,契合当前政策意图,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但是,当前仍存在基础性规定不足、温室气体污染物属性认知不一、评价规则衔接不当等困境。为此,应从厘清制度变革路线、完善制度运行规则和优化制度配套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并借此实现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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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志筠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1):113-119
生态流量制度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位一体”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水生态承载能力刚性约束的制度体现。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水环境污染防治由《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做出了全面规定,而保障水生态功能实现的生态流量则作为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因子予以考量,这显然无法达成“维持水体生态功能”之目标。生态流量制度作为保护水生态功能的独立法律制度,应当在涉水立法中予以明确,同时形成完整的生态流量制度体系。基于此,本文对生态流量在立法中的法律表达提出制度建议,包括:①生态流量底线是为了满足流域及其周边区域原有生态系统功能所需要的水流数量以及水文过程的最低要求。生态流量底线制度包括生态流量底线的划定、生态流量监测以及生态流量底线的适应性管理。②流域生态流量协议,是在生态流量底线之上企业与政府达成的更高标准的生态流量约束,是企业与政府合作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模式;是政府、企业、社会共同保障水生态的制度体现;它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形成流域规则嵌套,通过绿色水电认证提高企业落实的积极性。③生态流量法律责任制度依据生态流量底线和流域生态流量协议为用水主体设置的不同义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违反生态流量底线要求且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体现出督促企业遵守生态流量底线要求的立法目的;仅违反流域生态流量协议而未突破生态流量底线要求的,则追究其违约责任,撤销其已享受的生态环境优惠,体现对其违背契约精神的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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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制度规范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无主物概念以及针对先占的制度设计,在循环经济视阈下,再生资源的立法价值足以承担起构建先占制度的试金石。经过对无主物意涵进行类型化梳理,可以发现现行立法例和传统物权法的划分方法都无助于对其本体的科学认知,而只有"原生无主物"与"继生无主物"的类型区分能够对无主物概念进行科学划分和正确定位,其中,再生资源就是继生无主物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基于这一逻辑线索推演就能发现,当下再生资源的权属归依存在着本体意蕴与相似概念区分不明、私权本位与国家主权取得原则间的矛盾、以先占制度缺失为典型的制度空白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三个标准、三项原则以及三个步骤"的"三个三"的解决方案。在理论层面上,首先必须明确再生资源应当由非经特殊技术改造已基本丧失原物的基本功效或功效极大减低、在特定的场所以特定的形式出现、结合社会一般性认知等三大判断标准共同来确定再生资源的属性,其次通过国家主权安全保障原则、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原则、社会稳定保障原则等三项原则限制国家主权取得原则的滥用,进而解决再生资源入法的理论障碍;在实践层面上,可以规划三个立法阶段,首先通过习惯法基于物权法定的缓和理论和社会普遍意识认知确认再生资源物权取得的正当性。随后对《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内部条文进行修订,分类设定不同类型无主物的权属分配,设计再生资源物权取得制度以作为先占取得制度的尝试。最后,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和《资源综合利用法》立法中设计再生资源产业的权利义务配置,进而实现再生资源顶层设计从一般法到特殊法的制度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