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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环境弱势群体的生态补偿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提出环境弱势群体的概念,剖析了农民环境弱势地位的成因和对环境弱势群体予以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并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为全面保护农民权益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对改变农民的环境弱势地位,实现农村与城市经济、生态的共同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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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立法上指出国家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明、“所有者缺位”及其保护的低效率性是藏羚羊悲剧的根本原因,并提出构建以效率价值优先的物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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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优先”这一提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且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环境优先”原则的产生,是在自然规律客观性、人类需要基础性及环境问题特殊性“倒逼”下,人类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现行环境治理困境深刻认知与反思后的自我救赎。只有通过立法的手段明确”环境优先”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配套制度的建设确保其理论价值切实应用到现实社会中.才能发挥其在建设“美丽中国”中的先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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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流量保障的重难点在于流域生态流量不足问题的妥善解决。生态流量不足基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型”和“人为型”。“人为型”生态流量不足的根源在于《水法》第4条规定的三生用水关系未得到妥善处理,实质上是水资源分配和管理不合理所致。具体表现为水资源保护理念镶嵌在制度表层、生态流量缺乏核心制度保障、流域规划匮乏强效监督机制、流域水资源分配信息公开不足、末端行政考核制度偏重水质管控、生态用水制度顶层设计与地方实施间落差巨大等。流域立法作为立法体系的中间环节,对上位法具有填补协调功能,对地方立法具有引领指导作用。建议在流域立法过程中,通过制度设计解构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现存的制度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成流域特有保护理念到实体制度的转型。二是基于流域生态修复、水资源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的开展以及有效衔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需要,建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制度体系不可或缺。三是基于流域规划对三生用水的初始分配性,将生态流量供给纳入流域规划体系中,从水资源分配初始阶段保障生态流量,同时强化流域水资源规划制度的监督机制,健全规划制定的程序性规范,明确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人员的构成规则、方式及模式。四是依法加深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五是完善行政考核制度体系强化对生态流量供给的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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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标识属于一种环境标志,中国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范需要在参考国际环境标准体系包含的Ⅰ型、Ⅱ型、Ⅲ型标志的基础上作出改进。基于立法学分析,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范原则包括信息量化原则、描述和评价结合原则、包容原则。碳标识内容的制度设计思路包括:①采取先单行型、后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先单行规定碳标识内容的一般性规则,再分散规定碳标识内容在具体应用的行业领域中的规则;②基于信息量化原则借鉴Ⅲ型环境标志所涉标准体系,其中重点借鉴碳标识标准ISO 14067;③基于描述与评价结合原则借鉴并改进食品标签营养参考值内容之规范模式,建立碳排放参考值规范及与之配套的消费领域分类规范,并通过标准文件"推荐性/强制性"的切换契合碳标识内容规范在不同消费领域中规制强度需求不同的特点;④提倡基于Ⅰ型、Ⅱ型环境标志的碳标识应用,合理鼓励中国碳标识认证进行创新与竞争。由此,对碳标识内容的规范可通过进一步整合,完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同时,为确保碳标识内容规范的可操作性与社会效益,碳标识内容的规范化仍需要多学科的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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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产权化理论与生态现代化理论演绎出的碳市场被奉为解决碳排放"负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京都议定书》开创了"自上而下"模式的国际碳市场,但因未充分尊重缔约方自主和平等参与而成为一个封闭的"碳交易俱乐部"。京都机制的实践不足与碳市场的理论争议引发《巴黎协定》碳市场存废之争。《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由"强制约束"向"自觉责任"的转向。基于新履约模式,缔约方形成四种新市场机制方案:基线与信用及碳交易机制、基线与信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机制以及国际碳交易机制。为保障有效减缓并兼顾自主与平等参与,《巴黎协定》建立了"自上而下"基线与信用机制,但采取了与京都机制"项目"基线不同的"部门"基线。新市场机制对信用交易不再特殊限定,尊重缔约方参与和适用的自愿性;且以"部门"的总量约束为准入门槛对所有缔约方统一要求,体现出平等参与的特点;减排单位中植入可持续发展标准从而对新机制实施的总体效益予以"硬约束"。新机制将促进部门内的减排单位统一,为国际碳市场奠定规则基础。但其市场淡化与可持续发展植入亦将影响国家及区域碳市场异质化发展,不利于国际碳市场构建,其背弃配额交易,独采信用交易亦会抑制碳货币形成。中国建立国家碳市场旨在促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将有利于中国履行"碳强度"和"非化石能源比重"的自主承诺,还将扭转经济增长对高碳排放的依赖,为未来中国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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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行政责任并不能依据学界提出的“排污企业担责说”“治污企业担责说”与“多因素考量说”予以界定。建议以“污染者担责”原则为指引,按照“污染者乃污染源控制者与排放者”的标准明确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或者“非污染者”身份,首先,基于“污染者”与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认定其行政责任;其次,立足“非污染者”与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非污染者”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环境行政义务来认定其行政责任的“有无”,以期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行政责任界定提供合理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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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基于资源稀缺性理论产生并发展的,其思想可追溯至中国的远古时代,而有关循环经济的理论则是西方发达国家首先阐述并实践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是后工业文明时代人类所能找到的最理想的经济发展形态,它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法律规范的明确指引与切实保障.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8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文章描绘了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保障下的中国循环经济发展图景,以各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基点,实现产业合理布局、区域循环有序与微观消费的生态和谐.基于资源稀缺性的理论背景与现实基础来探讨循环经济与资源稀缺性的互动关系模型,强调了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效应下循环经济的制度正当性.在互动关系模型的基础上,分别从社会各行动主体的行为惯性、制度安排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探讨了循环经济模式下资源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想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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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国际河流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分为国际河流的航行利用和国际河流的水资源利用2个方面。我国对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表现为对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完善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非常重要。它可以确保我国既充分、合理,又合法、有据地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消除国际舆论中“中国水威胁论”的不良影响;缓解国内水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发展流域经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运用综合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情况和对外谈判进行探讨。检视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理念不协调;国际河流水资源污染防治立法视野狭隘;双边或多边区域性专项水协定缺失等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应采取调整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理念;坚持“公平利用”原则,维护我国权益;健全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性专项水协定体系;拓宽立法视野,兼顾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和保育;保护国际河流水环境等措施,规制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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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滨水区是城市中最具活力、最繁华,也是最能体现城市景观特色与文化内涵的地段。但恰恰是滨水区之于城市发展重要的经济促动性,使得政府在规划、开发时往往过于关注经济利益,而忽视其生态可持续性与城市居民的公共利益。城市滨水区景观保护不仅仅是景观规划设计层面的问题,更应该从法律体系的层面对产业功能的调整,文化精神的复兴以及社会活力的再生等予以规制。因此不仅需要规划部门从整体、大局出发进行规划,维护城市景观的整体性与协调性;同时,更需要法制部门完善立法,重塑滨水区景观保护的法治理念与生态目标,形成完整的滨水区景观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从滨水区的开发管理,土地资源的保护性开发,交通模式的规制以及生态、历史文化景观维护等方面实现法律规制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