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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于 1993年 2月 2 9日与乐至县某公司签订了 6年期合同 ,合同有效期为 :1993年 3月 1日至 1999年 3月 1日。合同到期后 ,朱某仍从事公司原安排的工作 ,公司按时支付朱某的工资。 1999年 5月 16日 ,公司因生产经营调整 ,提出与朱某终止合同。朱某认为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他 ,但公司未能提前通知 ,反而超过合同期限二个多月 ,说明劳动关系仍继续存在。为此 ,朱某不同意公司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 ,而是提出要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愿望 ,并向乐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求依法仲裁。仲裁庭分析认为 :1、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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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称其于2007年8月1日入职A研究所,该所委托B公司与其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奖金及其他款项从A研究所财务处领取,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48元。2012年3月29日,A研究所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其在岗工作至2012年4月9日。故以要求A研究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代通知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决A研究所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480元,驳回朱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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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某于2012年9月10日到被申请人T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朱某任设计院院长,年薪人民币40万元,每月发1\12,试用期3个月,每月发1\12的80%,试用期满补齐,按福州当地标准办理社会保险等。2013年4月15日,因被申请人丁公司未为申请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米某提出与被申请人T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4月16日,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T公司结清工资。2013年6月5日,申请人朱某向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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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2008年11月底才进入公司,到工地工作2天就发生了工伤,公司支付了我的医疗费用。现有一问题想请教,在我目前治疗期间,公司是否应支付我的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因为我刚来工作未满一月,还没有拿到工资,但在我的劳动合同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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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岳某于2000年9月到某商贸公司任电工,月薪1000元。岳某主张其2000年至2008年在商贸公司工作期间,每天24小时均在配电室工作,从未休息,商贸公司未支付过其加班工资,故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其2000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所有工作日每天延时16小时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每天工作2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计29.92万元。商贸公司主张,安排岳某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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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们简介某制药厂推销员张新于9月下旬前往三个省、市出差,推销本厂的产品,历时1个月零两天,超额完成了厂方下达的推销任务。厂方除按规定对其支付了一定的补助和正常工资外,还给予了一定的奕励。但张新提出,自己长期在外出差,经常晚上工作很晚才休息,厂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厂方不同意,张新不服,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新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时提出,要求厂方在自己出差期间按平均每天超过3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同时,对星期天和“十·一”放假两天也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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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8年3月1日到郑州某机械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发放王某工资800元。2008年12月30日,公司给王某下达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1600元作为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王某认为:1、工作期间工资发放过低,按当地(郑州市)规定应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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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应届毕业大学生,于20]0年7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2013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被公司终止合同,由于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张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张某在职期间没有休过年休假),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4天年休假的双倍工资(其中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5天,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天,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5天,2015年1刖日至6月30E12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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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3年3月到北京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订立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2003年4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负伤,由于公司极不配合,于2003年11月10日才取得工伤认定,并于2004年3月30日鉴定为伤残六级。4月公司将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给李某后让他回家不再安排工作,且自2003年6月起既没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没支付伤残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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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1995,(3)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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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自卧龙公司2002年4月成立之初,风某即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06年1月2;5日被股东大会罢免。2005年2月3日,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董事长的工作报酬为当年实现利润总和(净利润+所得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值税)的8%。依此规定,风某补领了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工资近60万元。2005年,风某应得工资为87656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19736元,尚欠856824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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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相应的,我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都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需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所谓的“休息权”之下到底是“带薪休假”还是“不带薪休假”,由于牵涉到加班工资的计算,成了各方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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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6月1日,陈某从其工作单位某乡政府退休。2008年2月28日,陈某与某印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某印刷公司知晓陈某系已退休人员。该合同约定:陈某担任某印刷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兼行政经理,起始工作时间为2007年12月28日,合同于2008年3月1日生效,于2009年2月28日终止;某印刷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陈某工资,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合同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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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1年10月受聘于吉林省某建筑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订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协议。公司约定每月给付王某工资2200元,并且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一直按这个标准支付。2002年4月,公司总经理在一次全体员工会议上宣布,[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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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于2005年5月1日到某保安公司工作,两人分别在一个月内与公司补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只倒休1天,除春节外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均没有休息,公司也未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且一直未给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4月20日,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自2005年5月以来的加班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张某和李某不愿与公司续签。2009年6月1日,李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自2005年5月以来的加班费并缴纳相应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