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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建立,国务院通过授权诉讼的方式赋予省级政府以诉权来源。由接受人民公共信托实施生态环境公有资源管理的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备与传统权利救济法律原则和环境保护立法精神相契合意义上的内在合理性与可行性,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制度进行实然法与法理基础上的深入检视可以发现,授权诉讼面临有悖于《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所有权及其救济以及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对应性原则的合法性证成困境。有关学者试图借助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解释授权合法性的观点既不符合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四种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情形,也不满足出于诉讼担当人利益和出于诉讼被担当人利益的充分条件,难以自圆其说。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对于各项生态环境基本要素及其构成的生态环境整体所享有的环境公共利益已经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调整,而就作为全体公民结成的抽象共同体而言,国家对于土地、矿藏、河流、森林等构成生态环境基本要素的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国家所有权利益则缺少法律救济。通过制定单行法确立和规范诉讼制度并妥善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是破除授权诉讼法律困境的最佳路径选择,单行法应当致力于从请求权主体与基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规则以及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完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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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预警制度蕴含了一项使行政权力合法扩张的"对应性架构",即预警级别与"强制型"或"限制型"措施之间的充分必要关系。在制度运行过程当中,环境行政权力却出现了"选择性失语"和"运动式肆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预警级别发布时的"隐匿"与"从轻",从而对公民健康权益保护不足;二是预警状态下环境行政权力的扩张过度,使得对个人自由与企业经济自由侵害过度。由于环境治理领域"被害人-加害人"二元对立关系的模糊化、趋同化甚至同一化,传统公法学体系中的权力制约理论无法对预警状态下多样化和多层次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规制。那么,便有必要对现有的环境预警制度进行修正与纠偏。因此,可以从"对应性架构"的载体及其前后两端入手,对环境预警制度进行法治化建构。具体而言,对环境预警的载体"应急预案"进行形式改造,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规范层级,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修改等程序性规定;明确不同预警级别设定的规范层级,将作为被宪法所保护的客观利益——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边界——通过"前端"预警标准予以划分;对预警状态下行政权力的"外部"制约程序予以完善。基于预警级别标准体系的划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后端"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附带性审查",同时,赋予私主体直接针对预警状态下具有"外化"法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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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部分省(市)颁布的29份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社会化政策为研究样本,将市场准入、监测领域、运行管理和监督制裁作为政策文本的分析框架进行计量分析。部分省(市)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使以往混乱的社会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进一步规范化;但多数省(市)的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社会化政策存在市场准入条件苛刻、监测领域有待放开、运行管理模式僵化、监督制裁手段单一等难题。最后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有序开放监测领域、构建多元管理模式、完善监督制裁体系等4项建议对上述难题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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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是世界上国际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在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国际河流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国际与国内法律制度并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从中国国际河流的概况出发,阐述对其进行可持续的开发利用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加强民族团结以及保障国防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进而分析中国国际河流在可持续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缺失、保障措施缺位、管理机构缺乏等,最后从完善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前提要素、确立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完善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立法以及积极参与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思考,以促进和保障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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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责任,弥补了废弃物管理中消费后产品在废弃回收处理、处置阶段责任主体的空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作出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责任的选择需要利益激励和可行的技术.运用益本分析发现,除一些回收利用成本低,经济收益好的废弃产品可以在现有利益机制中顺利实现生产者承扭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责任外,其余大部分废弃产品难以付诸实施,需要通过提高原生资源价格、给予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责任的生产者经济补贴或经济优惠等措施矫正现有利益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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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与现行关联法律配合协调的现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具有基础性、发散性、综合性、社会性等特征,成为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建立的基础。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与关联法律的配合协调是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中国法律实现现代转型的需要.是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这种配合协调具有科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环境立法中存在的冲突与不足,不仅在法律体系内产生了矛盾,也直接影响了环境执法效力。因此,规范环境立法过程,协调环境立法背后的多元利益冲突将有助于促进各方利益动态均衡,最大程度地实现以生态利益为表征的环境公共福利,实现环境立法应有的公共性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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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重点流域包括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10个流域。作为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重点流域与国家的水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等重大民生问题密切相关,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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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种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但是,我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管理模式却存在很多不足。美国、日本和俄罗斯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上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管理解析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美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管理体制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构成。联邦政府层的核心机构是国土安全部,负责协调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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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环境弱势群体的生态补偿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提出环境弱势群体的概念,剖析了农民环境弱势地位的成因和对环境弱势群体予以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并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为全面保护农民权益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对改变农民的环境弱势地位,实现农村与城市经济、生态的共同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