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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排污行为危害性非常大,因此它成为《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在环保部制订的有关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实施规章中,对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实施多种行政措施。但这些"组合拳"式的行政措施如何适用,对环保部门来说存在诸多困惑。为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作为一般法的《环境保护法》与作为特别法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另一方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环保部配套规章涉及的按日处罚、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措施合理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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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首次提出了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为环境健康损害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要对其具体的适用进行探讨以指导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司法行为。本文从公众健康损害预防、健康损害赔偿补充、健康损害维权监督三个方面分析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必然性与意义,按照主体身份与客体要件的维度对具体适用范围边界进行了阐释,并从被侵害人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行政救济三种路径分析了该条款在司法与执法实践中的适用路径,以期为后续的落实与执行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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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文分析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仅适用于"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两种情形;二是法律并未禁止地方性法规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三是不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作为"紧急状态",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实施行政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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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环境执法实践来看,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双罚制已经比较普遍,但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困惑和问题。本文试图分析这一制度在环境立法中的相关条款及存在的问题,指出立法不完善给执法实践带来的风险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环境立法的建议,谨慎立法、限制双罚制适用领域,统一立法以实现制度贯通与区域平衡,细化立法来准确界定双罚制的适用范围,以期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处罚双罚制度,为环境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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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一直是该法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的对象,如何全面正确地认识这一条款的规定才能更好地实施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对31条两种情形下建设单位行为的主观恶性的再分析、对照环境影响评价的价值和目的对该责任条款的再认识、对环境影响评价执法难的根源追寻等方面来探讨对31条的全新认识和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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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三审稿,对政府环境责任予以高度关注,在总则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规定相关配套制度保障落实该条款。通过对三审稿关于政府环境责任条款的分析、解读,可以明确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的含义,明晰该制度在总则中规定的意义。三审稿从地方政府行使环境职权和承担环境责任两方面对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予以制度保障和落实,但其制度保障仍不充分,仍需从制度自身完善、事前监督机制以及外部问责机制三个方面使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进一步落实,使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得到真正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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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中有关排污收费稽查的条款规定,结合我省几年来的执法实践,对排污收费稽查的实施主体、客体、原则以及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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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泉海 《安全.健康和环境》2016,16(6)
正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要落到车间和班组。基层单位物的安全状况、人的安全行为是企业安全工作的主要承载,强化"三基"工作的着力点也在于此。近年来,齐鲁石化基层安全管理注重"五化"建设,即制度规章简捷化、安全责任具体化、安全督查专业化、考核奖惩常态化和文化引领理念化,并取得显著成效。1制度规章简捷化企业都会有操作规程、安全禁令等一批规章制度,尤其炼化企业,不同专业、不同层级的安全规章林林总总。要让规章落地,其条款、内容简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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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7,(16)
"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和资本走出国门创造了大量机会,也蕴藏环境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法治状况参差多元、境外投资经营也面临诸多风险,中资企业境外环境行为法律规制的确立不仅可以以身作则,向全世界表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心,也可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当前中资企业境外环境行为法律规制主要存在法律文件层级较低、以倡导性原则为主、内容笼统、涉及领域狭窄等问题,在"一带一路"倡议全面推进实施的大背景下,本文提出在法律层面确立正式渊源,提升效力层级;制定体现国内法补充适用的兜底条款;建设综合性行政法规;充分发挥部委和地方立法权,因事、因地发挥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作用;拓展法学视野,加强与沿线国家合作与交流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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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局成立环境执法稽查机构的实践表明,环境执法稽查机构的建立,对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保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监督和廉政建设,排除政府干预环保执法,监督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稽查工作应遵循三个原则:把握好执法稽查机构的职责定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与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坚持直接稽查、协同稽查和联合稽查多种工作方式方法。各市在环境执法稽查机构的建设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明确职责,统一人员编制,统一机构名称;加强装备建设,适应现代执法需要;完善稽查工作方法,提高稽查效率;部门配合,多方参与,完善环境执法稽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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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8年11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施行。《条例》的发布施行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正确实施《条例》,首先要弄清楚何谓建设项目。在《条例》发布前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均未对建设项目这个概念下定义,而只是在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第一条等)列举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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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中国《声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乡村区域有关行政部门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强制性义务,在涉及"迎向污染"情形的案件中,法官认定涉案乡村区域所适用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存在困难,从而导致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认定的难题。对此,利益衡量的方法,尤其以美国妨害法的实践为例,能够为中国解决乡村噪声"迎向污染"侵权认定的难题带来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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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